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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能持續培植我國公民文化素質,深入全國各地村落鼓勵民間參與,全方位提升公民文化意識,以村落藝文發展為重點,期能將資源帶入偏鄉,均衡城鄉發展、落實文化平權,將臺灣在地文化厚植為國力發展之軟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與鄉鎮市區公所共同提案)。

() 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類型:

() 人才培育-培育在地文化人才:

          以村落現有之藝文喜好者為基礎,補助培育各種不同文化面向之在地文化人才,包括表演藝術、電視電影、文學創作、繪本、美術、工藝、文史調查或撰寫等,進而促進村落各類藝文組織成立運作;另鼓勵與藝文團體合作,串連各項資源共同辦理活動,提升民眾藝文活動之參與。

() 資源調查-盤整村落文化資源:

          以村落過去已完成之文史調查工作為基礎,補助辦理盤整村落之歷史、文化據點、文化產業、地方特色建築等藝文資料調查,進而篩選出具有代表性之地方特色,結合雲端資料庫提供民眾加值運用,促使未來村落發展,均取材於此,扎根於泥土。

() 產業發展-發展村落微型文化產業:

          補助辦理村落發展微型文化產業,鼓勵扶植人才回(留)鄉就業、創業,開創微型文化產業之行銷通路,媒合及建立在地文化產業發展所需之輔導機制與資源平台,全面建立村落產業文化特色,推動村落永續發展。

() 文化據點改善-建構在地生活美學空間:

          補助辦理與藝術家或團體合作,並透過在地居民之討論及參與,共同營造村落藝術空間及環境;將在地文化元素注入生活空間,改善並美化居住環境,營造無障礙之文化美學場域。

四、補助項目及原則:

()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為經常門經費、第四款為資本門經費。

() 提案計畫可針對第三點單一補助類型之工作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類型之工作項目整合提案。惟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限。

() 為促進人才回(留)鄉投入村落產業發展,凡國內民間團體申請產業發展計畫獲補助者,得聘任專職人員一名(申請其他類別計畫則無),惟於計畫中止或結束後,不再補助。其專職人員工作酬金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支給。

() 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 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同一提案計畫已獲得本部、本部附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得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 政黨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五、經費補助說明:

() 本要點補助經費原則採取競爭型機制,由評審小組決議之。

() 補助金額:

1、申請單一類型提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申請整合型提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3、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 配合款編列: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直轄市及縣(市)財力分級表」編列地方配合款,並納入預算辦理,其配合款比率如下:

() 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 第二級:百分之四十。

() 第三級:百分之三十。

() 第四級:百分之二十。

() 第五級:百分之十。

2、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百分之十。

六、申請書內容:

() 封面、申請表及提案計畫書。

() 立案或登記證明,如為政府機關(構)無需檢附。

() 提案計畫涉及空間施作者,應檢附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證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該機關(構)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由提案日起至少應為五年,未取得授權使用證明者不予補助。

() 提案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提案類型、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及構想、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工作進度表)、工作團隊、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近二年相關工作實績與成果。

()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必要時,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七、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 申請時間:

1、計畫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前提送一百零二年度執行計畫;一百零三年度起,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並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 申請方式:

1、 本要點由本部委託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辦理。申請單位可於公告時間內,依各館督導範圍提送申請書至該生活美學館申請。

()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花蓮縣、臺東縣。

2、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第六點申請文件一式十五份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不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管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項目。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 執行期程:各年度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如計畫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無法於年度執行完畢者,應向各管生活美學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並由該生活美學館核定後,報送修正計畫至本部備查。

八、審查作業:

() 審查基準:

1、總體思考與發展願景、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重要性與完整性等(百分之三十)。

2、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百分之三十)。

3、資源整合之效益性及在地特色(百分之二十)。

4、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 審查方式:本要點分二階段審查:

1、 各生活美學館辦理初審:各生活美學館依據第二、三、四點規定先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者再由各生活美學館召集專家、學者、本部代表等組成五至七人之評審小組進行初審。

2、 本部辦理複、決審:本部將依生活美學館所送審查結果,召集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辦理複、決審會議。

3、 前述審查會議之召開,應獲致審查結論,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必要時得赴現地訪察,以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 前項評審委員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辦理,如有該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 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提案之審查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及生活美學館。如獲補助者,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

() 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

1、 本部為推動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請各生活美學館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補助經費額度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限制。

2、 本部為鼓勵各村落發展及推動各項藝術文化活動,規劃辦理之各類型藝術文化活動之選拔計畫,經獲得上開各項選拔計畫之優秀得獎計畫(作品)之團體,得於次年度提列相關計畫,經本部審查後,核予各該計畫全額補助,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限制。

() 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 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進行經費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 核撥經費應檢附文件: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地方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或民間團體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含)以上,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之報表資料及第二期款收據,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 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率,民間團體應另檢附全案支出原始憑證)及第三期款收據,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 各生活美學館應於每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結案經費報告表至部內辦理結案。

十、有關補助經費支用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並參照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送請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同意,並由該生活美學館核定後,報送修正計畫至本部備查。

() 各補助計畫若雇有臨時人員(含行政、臨時工資),請以每日工作八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編列,且該項經費以不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為原則。

() 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 本要點不補助下列項目:

1、村落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

2、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項目。

3、網站建置費用。

4、 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

5、租用固定辦公處所。

() 其他可補助項目規定:

1、場地租借經費得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

2、觀摩參訪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辦理。

3、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整計。

4、 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固定水電費請自籌,不補助行政管理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 各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監督與考評:

() 各計畫經費核定後,由各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各補助單位應派員出席說明。本部得視業務狀況派員列席,俾利計畫推動。

() 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部及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將不定期進行訪視作業,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其結果將列為未來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 本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出版品等)明顯處應載明本部及督導之生活美學館為指導單位,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知會本部及督導之生活美學館。

() 各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畢後,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無法依原計畫內容執行或績效不佳,報請本部並由本部查核確認後,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將列為未來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 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著作權之規範:

() 受補助單位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自由運用予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另,詮釋資料、小圖與片段影音檔需授權本部、各生活美學館與第三者做加值應用;數位物件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非營利使用。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補助者執行本要點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三、本補助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