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持續培植公民文化素質,鼓勵各界將藝文資源帶入村落、社區、部落或資源弱勢地區,提升村落藝文發展,均衡城鄉發展及落實文化平權,厚植臺灣在地文化為國力發展之軟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 藝文資源弱勢地區之村落,囿於在地文化特色、人口、社會經濟與地理位置及交通便利性等之限制,各有不同藝文發展需求,為鼓勵社會各界團體運用其所長,進行藝文資源弱勢地區之扶植及協力,將優先補助類型分為下列二類:
(一) 利他扶植型:具藝文專業或具社區參與經驗團體,運用其專業及經驗,輔導無提案能力之藝文資源弱勢地區之村落,依村落在地特色及文化需求,規劃辦理促進村落文化發展之各項藝文活動。
(二) 合作協力型:已具藝文規劃與執行能力之在地團體,除持續發展其在地藝文能量外,並同步協助其他藝文資源弱勢地區之村落,依村落在地特色及文化需求,規劃辦理促進村落文化發展之各項藝文活動。
除前項補助類型外,具藝文規劃與執行能力之在地團體,其所在村落未獲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三年度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者,得依村落在地特色及文化需求,規劃辦理促進在地村落文化發展之各項藝文活動。
四、 補助項目如下列,原則以偏鄉弱勢輔導推展及黃金人口服務偏鄉藝文等二項為優先:
(一) 偏鄉弱勢輔導推展:
辦理符合在地各項藝文需求之展演、培力及小規模實驗等形式計畫,以提升偏鄉藝文規劃及執行推廣能力。
(二) 黃金人口服務偏鄉藝文:
媒合黃金人口參與偏鄉藝文服務;或鼓勵黃金人口組成或參與社區組織,辦理各項文化傳承、藝文欣賞或研習講座工作坊等促進偏鄉藝文發展之活動。
(三) 培育在地文化人才:
結合藝文團體,透過在地居民參與方式,培育各式在地文化人才,包括文化資產、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圖文創作、影視音、動漫、文史等,進而促進村落藝文組織之成立、發展及提升村落藝文活動之參與。
(四) 盤整村落文化資源:
以村落現有及已完成之文史調查資料為基礎,盤整村落之歷史、文化據點、文化產業、地方特色建築等藝文相關資源,提供各界轉化加值運用,形塑村落地方文化特色。
(五) 發展村落微型文化產業:
以村落既有產業為基礎,鼓勵扶植人才回(留)鄉就業、創業,開創行銷通路,建立輔導機制與資源媒合平台,以促進村落微型產業及在地文化特色之永續發展。
(六) 建構在地生活文化空間
與在地藝文人士或團體合作,透過在地居民之討論及參與方式,以在地文化元素打造生活文化空間,共同改善及營造村落生活空間及藝文環境。
五、 補助原則:
(一) 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為經常門經費、第六款為資本門經費。
(二) 提案計畫可針對第四點單一補助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項目整合提案。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限。
(三) 為促進人才回(留)鄉投入村落產業發展,凡申請發展村落微型文化產業計畫獲補助者,得聘任專職人員一名(申請其他項目計畫則無),惟於計畫中止或結束後,不再補助。其專職人員工作酬金比照「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支給。
(四) 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五) 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同一提案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之獎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六) 政黨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六、 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補助經費原則採取競爭型機制,並以藝文資源弱勢地區或本部社造資源挹注較少地區、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三年度未獲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者或具資源媒合效益提案者等為優先補助對象,由評審小組決議之。
(二) 申請單位應自籌配合款為百分之十。
七、 申請書內容:
(一) 封面、申請表及提案計畫書。
(二) 立案或登記證明。
(三) 提案計畫涉及空間施作者,應檢附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證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該機關(構)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自提案日起至少應為五年,未取得授權使用證明者不予補助。
(四) 提案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提案類型、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及構想、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工作進度表)、工作團隊、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近二年相關工作實績與成果。
(五)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必要時,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八、 受理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 申請時間:
1、 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
2、 於本部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 申請方式:
1、 本要點由本部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辦理收件。申請單位可於公告時間內,依本部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督導轄區,提送申請書至各該生活美學館申請。
(1)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花蓮縣、臺東縣。
2、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第七點申請書等相關文件一式十五份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管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類型。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 執行期程:各年度計畫執行期程應自核定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如因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等,無法於年度執行完畢者,應向各管生活美學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經各生活美學館審查,送本部核定後辦理。
九、 審查作業:
(一) 審查基準:
1、 總體思考與發展願景、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重要性與完整性等(百分之三十)。
2、 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百分之三十)。
3、 資源整合之效益性及在地特色(百分之二十)。
4、 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二) 審查方式:分三階段審查:
1、 由各生活美學館進行下列資格審查:
(1) 文件資料審查,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 進行計畫執行地點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藝文資源弱勢地區之審查,並向評審小組委員提出建議。
2、 初審:各生活美學館召集專家、學者、本部代表等組成五至七人之評審小組,由小組委員針對通過文件資格審查者,依本部審查原則及各館所提出藝文資源弱勢地區之建議等進行書面初審,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 複審:本部將依生活美學館所送初審結果,召集專家、學者或相關部會代表辦理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應依通知到場簡報,必要時評審委員得赴現地訪查。審查通過後,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三) 前項評審委員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辦理,如有該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四) 審查結果:經本部核定後,由生活美學館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獲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實施地點建議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並送各生活美學館審查,送本部核定後辦理。
(五) 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
1、 本部為推動符合政策目標、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補助經費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限制。
2、 為鼓勵各村落發展及推動各項藝術文化活動,獲得本部辦理之各類型藝文活動選拔計畫之優秀得獎計畫(作品)之團體,得於次年度提列相關計畫,經本部審查後,核予各該計畫全額補助,不受本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限制。
3、 通過本要點核定補助計畫,經本部或輔導委員訪視評估,執行績效良好且未來可具亮點成效者,將視當年度本計畫經費運用情形,得以專案補助方式,酌增補助額度。
(六) 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 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 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 核撥經費應檢附文件: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含)以上,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之報表資料及第二期款收據,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 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率,並檢附全案支出原始憑證)及第三期款收據,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三) 各生活美學館應於每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結案經費報告表至本部辦理結案。
十一、 有關補助經費支用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並參照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先送請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再送本部核定後辦理。
(二) 各補助計畫若雇有臨時人員(含行政、臨時工資),請以每日工作八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編列,且該項經費以不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 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 本要點不補助下列項目:
1、 村落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
2、 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項目。
3、 網站建置費用。
4、 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
5、 租用固定辦公處所。
6、 販售成品規劃設計費用。
(五) 其他可補助項目規定:
1、 場地租借經費得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
2、 觀摩參訪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辦理。
3、 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整計。
4、 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固定水電費請自籌,不補助行政管理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六)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七)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 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各督導之生活美學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各督導之生活美學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 各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監督與考評:
(一) 各計畫經費核定後,由各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各補助單位應派員出席說明。本部得視業務狀況派員列席,俾利計畫推動。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部及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將不定期進行訪視作業,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其結果將列為未來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三) 本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出版品等)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及督導之生活美學館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及督導之生活美學館。
(四) 各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畢後,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無法依原計畫內容執行或績效不佳,報請本部並由本部查核確認後,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將列為未來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五) 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 著作權之規範:
(一) 受補助單位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除應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外,亦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可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非營利使用。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補助者執行本要點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四、 本補助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