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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組。

二、 典藏管理組。

三、 展示企劃組。

四、 教育推廣組。

五、 秘書室。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

二、 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 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

五、 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

三、 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 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五、 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 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 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

四、 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七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二、 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三、 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

四、 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五、 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

六、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二、 機電警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九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