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組。
二、 典藏管理組。
三、 展示企劃組。
四、 教育推廣組。
五、 秘書室。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及研究。
二、 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 學術研究與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 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之管理。
五、 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典藏品之蒐藏管理及保存修護。
三、 典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 數位典藏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五、 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 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 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
四、 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七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二、 志工組織之規劃及管理。
三、 文創出版之規劃及推廣。
四、 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五、 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
六、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
二、 機電警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九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