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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組成評議小組,辦理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受獎名額以一至五人為原則,審查通過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

第 四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