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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原創出版企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圖書創作及編輯企劃人才,鼓勵多元出版,提升產業質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出版事業。

三、補助範圍:

         補助申請案以漫畫以外之圖書出版企畫為限,且內容非限制級者。

四、補助原則:

() 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部核定其企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 圖書作者及編輯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 每種出版圖書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其為套書者,上限金額按總種數計,但每套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 補助項目以圖書之製作費用及行銷推廣等費用為限,不包含申請案之人事費及機具、器材、設備購置費用。

() 同一申請者於申請年度提送之補助出版企畫申請案件數不限。但該年度至多以獲補助五案為上限。

() 申請本補助之企畫書,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1、 為政府、政黨、學校及其出資或捐助成立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或承辦之企畫。

2、 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企畫書已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家文藝基金會補助。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基於政策考量及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取消原核定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 申請期間:

1、一百零二年度: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起算一個月內。

2、一百零三年度以後: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 申請方式:

1、 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原創出版企畫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2、申請案(包括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案應備之方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 出版企畫書,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格式如附件二):

1、 出版企畫名稱。

2、 出版企畫內容規劃(包含但不限於書名、主題、內容大綱、作者及編輯團隊人員、發行數量、經費預估表【包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及執行進度表),尤以附作者試寫稿為佳。

3、行銷推廣計畫。

4、申請者過去實績(無則免填)。

() 資格證明文件:

1、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者之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圖書作者及編輯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七、補助辦理期限:

() 一百零二年度:申請案之補助企畫執行期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內完成出版發行及閱讀推廣活動。

() 一百零三年度:補助辦理期限,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八、評審作業:

()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書應具內容及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及第六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並由本部代表擔任評審小組召集人;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領取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評審小組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如有違反,且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補助金受領者資格。

() 評審標準:就企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具體可行性,以及經費編列合理性、整體效益等綜合考量。

() 評審小組應提出獲補助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之建議;評審小組得就候補名單為從缺之決定。

()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九、 簽約:本部得視情形要求獲補助者於本部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書由本部另訂之。

十、撥款及核銷:

() 補助金之撥款方式:

1、依契約書約定辦理。

2、 獲補助者應於企畫執行完畢後,依契約所載期限內(如經本部核准展延期限者,依展延期限辦理),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結算,並請領最後一期補助金。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七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提出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 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 出版作品及成果報告書各二份。(格式如附件四,其中附表六相關黏存憑證一份)。

() 本部抬頭之收據(並載有申請單位金融機構匯款帳號)(格式如附件五)。

() 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來源、金額及各單位補助金額,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實支金額,且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印章(格式如附件四成果報告附表一)。

() 獲補助金額之各項支出憑證(格式如附件四成果報告附表六)。

() 未向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如附件六)。

() 結算標準:

1、 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3、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及政府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所核給之補助金額,已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者,本部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4、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部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部按核定補助上限金額扣減第十三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未達本部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扣減第十三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

()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契約所定期限內,申請各期補助金撥款,或雖依期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部通知限期一次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支付當期款項;其已請領之款項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

() 獲補助者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十一、考評:

() 獲補助者應依企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企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企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經核定補助之企畫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出版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令規定,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獲補助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 因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依核定企畫書內容及契約執行,應即書面通知本部,本部並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通知後補者遞補。

()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但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如為展延辦理期間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變更或展延以一次為限。

() 本部需要瞭解補助企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補助企畫執行進度,以及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之義務。

() 獲補助圖書應於版權頁加註獲本部補助出版發行之文意,並編製英文出版簡介(包含至少三百字以上之英文版權頁、內容摘要或簡介)。

() 獲補助者於辦理行銷推廣相關活動時,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 獲補助者於本部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需要時,應配合提供獲補助出版作品或活動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成品、文字、照片及錄影視聽著作),且不得要求本部支付任何費用。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規定之處置:

()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且於其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 違反前點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本部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 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自補助年度起二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違反第十點第五款規定者,其未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繳回補助金前,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四、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十五、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一】申請書

                                              文化部原創出版企畫補助申請書

 

 

 

【附件二】企畫書

文化部原創出版企畫補助企畫書

提報單位:                                

企畫書內容包括:

一、出版企畫名稱

二、 出版企畫內容規劃(包含但不限於書名、主題、內容大綱、作者及編輯團隊人員、發行數量、經費預估表【包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及執行進度表),尤以附作者試寫稿為佳。

三、配合閱讀推廣活動規劃。

四、出版單位過去實績(無則免填)。

 

 

 

 

【附件三】經費預估表

                                            文化部原創出版企畫補助經費預估表

 

 

 

【附件四】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原創出版企畫補助
                                                                                          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原創出版企畫補助成果報告書

 

三、成果報告書填寫說明:

() 報告書原收文編號由本部承辦單位填列。

() 表列各項經費以新臺幣元計,參與活動人數含觀眾。

() 實際經費分攤情形,請將各單位分攤金額及比例依序註明。

() 報告書請以正楷填寫,相關指定附件(以V記表示者)亦請逐件檢附。

() 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或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補助經常支出或次性支出之全部者)請依式填列。

附: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八十九)文建計字第三○○一八二二六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文計字第○九三三一○九八一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九日文計字第○九九二○三二九○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計字第一○○三○二八四六九號函修正

1.   付款憑證除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外,應檢附核准之案據,如請購單、原簽或合約影本。

2.   憑證粘貼用紙應載明具體用途。

3.   收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全銜、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屬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或經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關防或團章。

4.   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記明: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及數量(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單價及總價(單價乘以數量應與總價相符;如有折讓,應註明實付金額);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5.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6.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7.   憑證之總數有更改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8.   採購案經完成驗收程序者,應檢附驗收紀錄;如無驗收紀錄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證明。

9.   勞務採購、補助、合辦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策劃、主辦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10. 電報、國際電話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註明發報或通話事由。

11. 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大宗郵件應開列郵寄文件清單。

12. 經費由數機關共同分攤或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並於備註欄作說明。

13. 出席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會議簽到、會議紀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14. 講座鐘點費應檢附每天(週)實授課程時間表。

15. 撰譯稿費應檢附撰譯稿文件影本,按字計支者須註明字數。

16. 因公務所需便餐費,應檢附開會通知單影本及用餐人員名單。

17. 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所得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18. 因公奉派出差,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19. 外幣應折合新臺幣計算,並註明折合率,除特殊情形外,應附兌換水單。

20.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中文。

21. 三聯式之統一發票,應檢附收執聯與扣抵聯。

22. 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3. 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核符,並按計畫別依序編號彙訂。

24. 補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並編製: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經費結報明細表;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表;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其成果報告書第一頁「實際經費分攤情形」欄,應由受補助單位詳填自行負擔金額、各補助機關名稱及補助金額。

25. 保證(固)金之退還,應檢附驗收紀錄影本、合約影本及繳納保證(固)金之收款聯單存根或可資證明繳款之文件。

26. 其他未列之經費結報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成果報告書 附表一

                                                                         文化部原創出版企畫補助
                                                【企畫名稱:○○○○○○○○○○】收支明細表

 

 

 

成果報告書 附表二      (計畫名稱)              .

                                                                          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

 

 

 

成果報告書 附表三

                                                               費用結報明細表

 

提高工作效率,注意證明內容具備事項:

1.   機關:全銜。

2.   時間:  年  月  日。

3.   印章:商號正式印章。

4.   地址:縣市街巷門牌。

5.   財物或營繕:名稱規格數量。

6.   單位:儘可能用標準制。

7.   金額:單價總計(需相符)。

8.   實收:中文大寫。

9.   用途:詳細具體。

10. 印花:照規定貼並消印。

11. 更改:商號蓋章負責。

12. 無效: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墨跡不勻。

13. 外文:應翻中文。

14. 外幣:應折新臺幣及註折合率。

15. 印刷或紙張:附樣張。

16. 電報費:附事由箋。

17. 旅費:附旅費報告表。

18. 工程費:附契約圖說。

19. 稽察標準:應經審計機關監察。

20. 各項用途應列各該項之合計。

 

 

成果報告書 附表四

                                                                                        (機關名稱)
                                                    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成果報告書 附表五

                                                                                          文化部
                                    (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名稱)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

 

 

 

成果報告書 附表六

 

 

 

【附件五】

                                                                       收據

 

 

 

【附件六】

                                                                                        切結書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