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彰對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獎之頒授採主動遴選方式,由本院組織文化獎評議小組,辦理受獎人
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第三條 文化獎評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政務
委員兼任或聘請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及素孚眾望之人士擔任,任期二年,
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文化獎受獎人之遴選,由評議委員或文化學術機構首長以書面提名,應詳
敘事蹟,經提名委員以外三名委員審查同意,提出全體委員會議,經三分
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之。
第五條 評議委員對於評議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如評議委員或其配偶或五親等以
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審查及評議應行迴避,亦不得自為提名。
第六條 文化獎每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至五名之個人為原則。
第七條 凡經評定頒授文化獎者,由本院公開表揚,頒授「文化獎章」及獎金。
第八條 文化獎及評議小組行政工作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負責承辦。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