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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彰對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獎之頒授採主動遴選方式,由本院組織文化獎評議小組,辦理受獎人
        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第三條  文化獎評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政務
        委員兼任或聘請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及素孚眾望之人士擔任,任期二年,
        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文化獎受獎人之遴選,由評議委員或文化學術機構首長以書面提名,應詳
        敘事蹟,經提名委員以外三名委員審查同意,提出全體委員會議,經三分
        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之。

第五條  評議委員對於評議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如評議委員或其配偶或五親等以
        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審查及評議應行迴避,亦不得自為提名。

第六條  文化獎每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至五名之個人為原則。

第七條  凡經評定頒授文化獎者,由本院公開表揚,頒授「文化獎章」及獎金。

第八條  文化獎及評議小組行政工作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負責承辦。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