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景美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籌備處)景美文化園區之下列範圍:
一、長期進駐:藝術展演及教育活動區域內,提供文化藝術事業、文化藝
    術工作者、文化創意產業、學校,進駐使用期間達一年以上之空間。
二、使用申請:藝術展演及教育活動區域內,提供文化藝術事業、文化藝
    術工作者、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學校、政府機關、公
    司等,舉辦符合文化、藝術、教育等性質活動,且使用期間不超過一
    個月之空間。


第 3 條
本籌備處提供長期進駐之空間場地設施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籌備處提供使用申請之空間場地設施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二。
如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含本處)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
合辦(須由文建會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所附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數額,應視物價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
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