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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視覺藝術生態,均衡各類藝術發展,
    建立台灣美術史料主體論述,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特訂定「文化
    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相關大專
    院校、美術類博物館、藝術村、出版機構等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項目:凡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進國際當代
      文化交流之大型或國際性展覽、博覽會、雙年展、年會等。
(二)有助於建立台灣美術史料主體性,豐富國民生活美學知識之視覺藝
      術套書出版計畫、重要史料彙編、系列叢書、年鑑等(不含個案展
      覽之專輯)。
(三)有助於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促進國人美學與創意視野國際化,
      推廣視覺藝術教育理念之重要美術競賽、國際研討會等。


四、補助金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費、
    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
    理費。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1.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
        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
        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3.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表格如
        附件)及計畫書各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提出申請。
(二)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
      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
      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
      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
      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
      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
      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
      辦理核銷作業。
(三)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
      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
      辦理簽約事宜。
(四)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八、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
    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
    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九、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
    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
    ,應按比例繳回本部。


十、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
      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
      ,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
      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合約另有規定之外,
      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
      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十一、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
      助相關計畫。


十二、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
      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三、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