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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灣工藝之家及資深工藝師照護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工藝之家及資深工藝
    師照護工作,保障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工藝之家,指經本所審查通過,獲頒「臺灣工藝之家
    」牌匾之工藝師。所稱資深工藝師,指從事工藝之專業人士,其年資
    累計達二十年以上者。


三、本要點之照護,包含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傷病慰問、節慶慰
    問訪視(含婚喪喜慶、展覽開幕等活動),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
    編列辦理。


四、照護項目及名額依年度所列預算調整之。


五、申請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者須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從事工藝著有成績者。
(三)因遭遇災害、意外傷害、患病或其它原因,導致無法從事工藝者。


六、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金額及發給方式如下:
(一)依其遭遇災害、意外傷害之情節輕重,救(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
      幣壹拾萬元為限。
(二)補助金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領款前,檢送領據至本所,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
      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


七、申請案件之審議,由本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工藝界及文化行政界人
    士五或七名,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八、申請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並附提案人推薦信
    函,工藝從業相關經歷、戶口名簿影本、醫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所。


九、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二)國內文藝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三)各級學校校長、院長或藝文相關系所主任。
(四)曾獲本所國家工藝成就獎、工藝之家或曾獲省(市)層級以上工藝
      相關比賽前三名者。


十、傷病慰問及節慶慰問等支出,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
    收據、統一發票、領據或相關書據辦理核銷。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