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臺灣工藝之家及資深工藝師照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藝推字第0980002930號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工藝之家及資深工藝
    師照護工作,保障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工藝之家,指經本所審查通過,獲頒「臺灣工藝之家
    」牌匾之工藝師。所稱資深工藝師,指從事工藝之專業人士,其年資
    累計達二十年以上者。


三、本要點之照護,包含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傷病慰問、節慶慰
    問訪視(含婚喪喜慶、展覽開幕等活動),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
    編列辦理。


四、照護項目及名額依年度所列預算調整之。


五、申請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者須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從事工藝著有成績者。
(三)因遭遇災害、意外傷害、患病或其它原因,導致無法從事工藝者。


六、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金額及發給方式如下:
(一)依其遭遇災害、意外傷害之情節輕重,救(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
      幣壹拾萬元為限。
(二)補助金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領款前,檢送領據至本所,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
      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


七、申請案件之審議,由本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工藝界及文化行政界人
    士五或七名,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八、申請災害及意外傷害救(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並附提案人推薦信
    函,工藝從業相關經歷、戶口名簿影本、醫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所。


九、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二)國內文藝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三)各級學校校長、院長或藝文相關系所主任。
(四)曾獲本所國家工藝成就獎、工藝之家或曾獲省(市)層級以上工藝
      相關比賽前三名者。


十、傷病慰問及節慶慰問等支出,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
    收據、統一發票、領據或相關書據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