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本部為處理補助國內立案法人、藝文團體、機構及個人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其他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國內立案法人、藝文團體、機構及個人。
三、
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申請補助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二)本部扶植團隊或其他績優藝術團體參加國際性藝術節慶、國際性展覽、巡迴展演或其他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三)具政策性之重要國際文化交流活動,需要大力支持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四)三年內,獲國外同一單位重複邀請演出相同作品,本部不再給予補助。
(五)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同案已獲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部附屬機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六)同一申請者全年至多補助三案,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但活動內容對國際文化交流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四、
補助範圍及經費用途
補助項目為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包括參加國際性活動、國際性藝術節慶或其他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等。補助項目原則包括:機票、食宿、文宣及交通等,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
五、
申請程序及應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補助者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活動開始前兩個月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函。
(二)
受補助對象之證明文件。
(三)
參加文化藝術活動之詳細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等相關資料。
(四)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受理申請後,由各業務單位負責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除有特殊因素外,本部應於提出申請後兩個月內函復。
七、
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採多次撥款者,本部得要求階段性成果報告,本部收到領據及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撥付。
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因前置作業需要向本部申請預支經費者,金額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依現行會計撥款原則)。
受補助者應於計劃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資料,送本部核銷,經核銷無誤後始予撥(尾)款,收支結算如有結餘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八、
監督及考核
(一)
經本部補助者,相關文宣資料應註明本部為贊助、指導機關,並標示本部識別標誌;如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得不予核銷。
(二)
受補助者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本部得派員或由駐外單位人員前往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三)
補助額度在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簽訂合約,並於發函時檢附團隊出國應行注
意事項,請各團隊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