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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5: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錄影節目帶業申設變更補發及註銷須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設立許可申請程序及應附表件
(一)資格
      1.資本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2.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1)委外製作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2)自製錄影節目帶業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
      3.應具機器設備:
     (1)自行製作者,應具備錄放影機、攝影機、字幕機、剪接機等設
          備。
     (2)取得權利人授權從事轉錄者,應具備讀取母帶機(類似放影機
          功能)、影像壓縮卡、製作VCD軟體、解壓縮卡及CD燒錄
          器等設備。
     (3)無自有設備者,得提供租賃契約(出租人為公司或行號者,應
          另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委外製作者,不需具備機器設備。
(二)應備文件(各一式一份請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件均應蓋公司、行
      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1.設立許可申請書、員工名冊(如附件一)。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影本。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增設營業項目者,應先向經濟部
        辦理增設營業項目之變更預查,並附變更前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設立登記有案之
        行號增設營業項目者,應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增設營
        業項目之變更預查,並附變更前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聲明
        書;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其他法人組織,應附法人登記證影本、
        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
      4.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有效期為十
        五日以內)。但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組織增設
        營業項目,其資本額符合第(一)款第 1  目規定者,免附金融
        機構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5.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面積之事業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建
        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騰本影本;其屬租賃者,應加附租賃契約
        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另加附屋主同意書)。
      6.符合前款第 3  目「應具機器設備」證明。
      7.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二千元,應以郵政劃撥,戶名:行
        政院新聞局、帳號:一八八三○五七一、劃撥單通訊欄應註明申
        請者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地址、電話)。


二、變更許可程序及應附表件(請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件均應蓋公司、
    行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一)變更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為公司者,應附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
      董事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申請人為行號者,應附聲明書;申
      請人為其他法人者,應附章程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三)原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原領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含
      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五)變更項目:
      1.變更公司名稱者,應先取得經濟部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
        查申請表;變更行號名稱者,應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
        之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2.變更負責人者,應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
        為行號組織者,應加附行號讓渡證明文件。
      3.變更事業地址,應附符合第一款第 2  目面積之變更後事業場所
        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騰本影本;其
        屬租賃者,應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
        另加附屋主同意書)。變更後之事業地址與原地址非屬同一直轄
        市、縣(市)者,除應檢附前開變更後事業場所合法使用文件外
        ,應加附「設立許可申請書」、「員工名冊」、「負責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及符合前點第(一)款第 3  目「應具機器設備」
        證明。
      4.變更資本額者,應附金融機構出具十五日內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
(六)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以郵政劃撥,戶名:
      行政院新聞局、帳號:一八八三○五七一、劃撥單通訊欄應註明公
      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地址、電話)。申請營業地址、資本額
      變更者,不須繳納規費。


三、補發許可證應附表件(下列文件請各一式一份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
    件均應蓋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
(一)補發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登報作廢證明(含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
      字號)。
(四)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以郵政劃撥,戶名:
      行政院新聞局、帳號:一八八三○五七一劃撥單通訊欄應註明公司
      、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地址、電話)。


四、註銷許可證應附表件(下列文件各一式一份請依序排列裝訂;每份文
    件均應蓋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登記大、小章,影印本應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
(一)註銷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如為行號者,應出具註銷聲明書;
      如為其他法人組織者,應出具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原領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含
      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五、 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有關本局之業務,由承接本須知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
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