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許可申請程序及應附表件
(一) 資格
1、資本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2、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
(1) 委外製作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2) 自製錄影節目帶業者,獨有營業場所淨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3、應具機器設備:
(1) 自行製作者,應具備錄放影機、攝影機、字幕機、剪接機等設備。
(2) 取得權利人授權從事轉錄者,應具備讀取母帶機(類似放影機功能)、影像壓縮卡、製作VCD軟體、解壓縮卡及CD燒錄器等設備。
(3) 無自有設備者,得提供租賃契約(出租人為公司或行號者,應另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委外製作者,不需具備機器設備。
(二) 應備文件
1、設立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一)。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影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增設營業項目者,應先向主管機關辦理增設營業項目之變更預查,並附變更前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聲明書;其屬設立登記有案之其他法人組織者,應附法人登記證影本。
4、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有效期為十五日以內)。
5、 符合第(一)款第2目規定面積之事業場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其屬租賃者,應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另加附屋主同意書。
6、符合前款第3目「應具機器設備」證明。
7、 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二千元,應以郵政劃撥,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帳號:五○二二九三六三、劃撥單通訊欄應註明申請者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地址、電話)。
二、變更許可程序及應附表件
(一) 變更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 申請人為公司者,應附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申請人為行號者,應附聲明書;申請人為其他法人者,應附章程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三) 原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 原領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含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五) 變更項目:
1、 變更公司名稱者,應先取得經濟部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變更行號名稱者,應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之行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2、 變更負責人者,應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為行號組織者,應加附行號讓渡證明文件。
3、 變更事業地址,應附符合第一款第2目面積之變更後事業場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其屬租賃者,應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如非與屋主直接簽約者,應另加附屋主同意書。變更後之事業地址與原地址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除應檢附前開變更後事業場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外,應加附「設立許可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符合前點第(一)款第3目「應具機器設備」證明。
4、變更資本額者,應附金融機構出具十五日內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六) 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二千元,應以郵政劃撥,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帳號:五○二二九三六三、劃撥單通訊欄應註明申請者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地址、電話)。
三、補發許可證應附表件
(一) 補發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 登報作廢證明(含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四) 規費繳納證明(規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以郵政劃撥,戶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帳號:五○二二九三六三劃撥單通訊欄應註明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地址、電話)。
四、註銷許可證應附表件
(一) 註銷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會議紀錄(如為行號者,應出具註銷聲明書;如為其他法人組織者,應出具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 原領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許可證正本(遺失者,應檢附登報作廢證明-含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名稱、負責人及原許可證字號)。
附件一
錄影節目帶業設立許可申請書
附件二
錄影節目帶業變更申請書
附件三
錄影節目帶業補發許可證申請書
附件四
錄影節目帶業註銷許可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