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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與教育結合推動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執行「台灣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在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推動相關美感培養課
    程,建立文化參與機制,落實文化扎根,從「小」做起,全面提昇國
    民的美感教育的理念,特訂定「文化與教育結合推動方案補助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文化局(處)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教育處(局)


四、計畫期程:各年度。


五、補助項目:除第(二)項為必選外,地方政府可依實際狀況及需求,
    自行選擇下列合適之項目辦理。
(一)培養美感種子:
      1.由地方政府開辦生活美學課程,培訓國中小種子教師建立美感觀
        念,鼓勵跨學科教師參與研習。
      2.獎勵學校提出美感相關教案(每案以不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
        則),如教導學生對生活美學的體驗能力、學習生活色彩之鑑賞
        能力、培養家居生活美感的理解能力等,讓學生從小建立良好的
        美感觀念,提升美學素養。
(二)美感校外教學:
      1.由地方政府挑選適合之校外教學地點(如美術館、博物館、設計
        中心、地方文化館、演藝廳等文化設施或建築、景觀、街道家具
        、室內空間、公共藝術等設置;及地方演藝團隊觀摩學習或參觀
        展覽、觀賞表演等)。
      2.由文化局(處)與教育局(處)協同明定實施計畫,安排固定的
        美感校外教學課程並編訂教材或學習單,讓學生有實地體驗、認
        識、瞭解的機會。教育處(局)請規範納入美感校外教學活動,
        並視學校配合情況予以獎勵。
(三)美感巡迴工坊:由地方政府邀請優秀的設計師、建築師、景觀師、
      園藝師、工匠師、工藝家、藝術家、表演者等生活美感專家,搭配
      藝術教師,與學生互動交流,分享美感觀念及教導美感創作,促進
      小朋友瞭解及認識其創作過程,建立對生活美感的喜愛與重視(參
      與之專家,請配合參加本會安排之生活美感講座)。
(四)其他文化與教育結合之積極作法。


六、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補助經費含交通費、保險費、
      門票費、教案執行費、演講費、演出費、材料費、學習單設計印製
      費、評審費、出席費等。
(二)補助金額:每一個地方政府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為
      原則。
(三)經費補助原則如下(檢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如附件
      一):
      1.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縣(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七、經費編列:本案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
    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八、執行計劃內容:
(一)計畫理念
(二)辦理單位
(三)執行之方法與步驟(按照補助項目分項說明其執行方式、執行單位
      、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及其評量指標)
      1.培養美感種子:請說明預計執行案件數。
      2.美感校外教學:請說明預計參觀地點、課程安排內容及執行案件
        數。
      3.美感巡迴工坊:請說明生活美感專家之名單及預計辦理場次。
(四)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五)執行進度(需包括各縣市自行控管及考核方式)
(六)經費預算表(請依補助項目及年度分列,並註明自籌經費)
(七)附錄(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與本計畫有關之補充資料)


九、申請程序與日期:
(一)地方政府應備函檢具申請表乙份及詳細之執行計畫一式十份(格式
      如附件二),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日期本會另以函文公告受理。


十、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本會召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如下
      :
      1.初審:本會就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地方政府代表至本會進行說明,審查後決定補助項目及經
        費。
(二)審查標準:
      1.整體規劃之執行力及創意(百分之三十)。
      2.美感課程之結合度與安排(百分之二十)。
      3.地方政府對生活美感的認知及重視(百分之二十)。
      4.各相關資源之整合性及配套措施規劃(百分之十五)。
      5.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百分之十五)。


十一、經費撥付:
  (一)
        1.計畫經本會複審通過後並開始執行後,地方政府應檢送納入當
          年度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收據及實際執行進度證明至本
          會憑撥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
        2.地方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收據、年度實際進度證
          明及執行成果報告書撥付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二)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
        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
        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
        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會核定。
  (二)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
        ,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會次年度審
        查之參考。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
        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
        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會非
        營利使用。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標示本會及教
        育部為主辦單位,並加強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宣導。


十三、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考核,本會得於計畫執行之期間不定期派員或聘請專
        家、學者組成輔導小組,辦理訪視考評,請地方政府針對計畫執
        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
        質,考核結果納入次年度績效評分。
  (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承辦人或相關學校校長、美術老師等,應配合
        參加本會各地生活美學館辦理之美學講習課程,以提昇計畫執行
        之品質。
  (三)地方政府應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協調相關局處,隨時注意計畫進
        度,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


十四、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
      限期追回補助款。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