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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與教育結合推動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2200438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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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文化部推動「臺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是希望喚起文化公民意識,形成審美共同體,藉由培育、議題、事件、空間或主題性策展,讓它自然發生,以創造優質美學環境。

二、宗旨:文化部為執行「臺灣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推動相關美感培養課程,建立文化參與機制,落實文化扎根,從「小」做起,全面提昇國民的美感教育理念,特訂定「文化與教育結合推動方案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辦理機關(構):

() 主辦機關(構):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部以及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國立生活美學館)。

() 承辦機關(構):地方政府文化局(處)。

() 協辦機關(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五、 計畫期程:各年度。

六、 補助項目:除強化生活美感校外教學為必選外,地方政府可依實際狀況及需求,自行選擇下列合適之項目辦理。

() 強化生活美感校外教學:學童經由參訪適當的景點與表演,了解到美感就存在於日常生活之中,而對生長與學習環境有深厚的情懷,奠定在地藝文價值的根基。

1、 由地方政府挑選適合之校外教學地點(如美術館、博物館、設計中心、地方文化館、演藝廳等文化設施或建築、景觀、街道家具、室內空間、公共藝術等設置;及地方演藝團隊觀摩學習或參觀展覽、觀賞表演等)。

2、 由文化局(處)與教育局(處)協同明定實施計畫,安排固定的美感校外教學課程並編訂教材或學習單,讓學生有實地體驗、認識、瞭解的機會。教育局(處)請規範納入美感校外教學活動,並視學校配合情況予以獎勵。

() 培養生活美感種子教師:教師擔負理念推廣的重要傳播角色,必須培養足夠且正確的美感觀念,才能有效提升學童之美感素養。

1、 由地方政府開辦生活美學課程,培訓國中小種子教師建立美感觀念,鼓勵跨學科教師參與研習。

2、 獎勵學校提出美感相關教案(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則),如教導學生對生活美學的體驗能力、學習生活色彩之鑑賞能力、培養家居生活美感的理解能力等,讓學生從小建立良好的美感觀念,提升美學素養。

() 辦理生活美感巡迴工坊:由地方政府邀請優秀的設計師、建築師、景觀師、園藝師、工匠師、工藝家、藝術家、表演者等生活美感專家,搭配藝術教師,與學生互動交流,分享美感觀念及教導美感創作,促進小朋友瞭解及認識其創作過程,建立對生活美感的喜愛與重視。

() 統整社區藝文融入生活教學之積極作法。

七、 經費補助原則:

()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補助經費含交通費、保險費、門票費、教案執行費、演講費、演出費、材料費、學習單設計印製費、評審費、出席費等。

()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財力分級表):

() 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 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 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 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 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八、 經費編列:本案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九、 執行計畫內容:

() 計畫理念(需說明過去辦理績效與永續經營規劃之理念)。

() 辦理單位。

() 執行之方法與步驟(按照補助項目分項說明其執行方式、執行單位、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及其評量指標)。

1、 強化生活美感校外教學:請說明預計參觀地點、課程安排內容及執行案件數,並說明其定位、目的、範圍。

2、培養生活美感種子教師:請說明預計執行案件數。

3、辦理生活美感巡迴工坊:請說明生活美感專家之名單及預計辦理場次。

() 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 執行進度(需包括各縣市自行控管及考核方式)。

() 經費預算表(請依補助項目及年度分列,並註明自籌經費)。

() 附錄(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與本計畫有關之補充資料)。

十、申請程序與日期:

() 地方政府應備函檢具申請表乙份及詳細之執行計畫一式十份,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向國立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

() 申請日期國立生活美學館另以函文公告受理。

十一、審查方式及標準:

() 審查方式:國立生活美學館召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如下:

1、初審:國立生活美學館就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地方政府代表至國立生活美學館進行說明,審查後決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 審查標準:

1、生活美學課程之理念與品質性(百分之四十)。

2、整體規劃之創意與永續性(百分之三十)。

3、地方政府對生活美學之認知及資源整合配合度(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分配與合理性(百分之十)。

十二、經費撥付:

() 1、  計畫經國立生活美學館複審通過後並開始執行後,地方政府應檢送納入當年度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收據及實際執行進度證明至國立生活美學館憑撥第一期款(百分之六十)。

2、  地方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收據、年度實際進度證明及執行成果報告書撥付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

() 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注意事項: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國立生活美學館核定。

()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國立生活美學館次年度審查之參考。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部、國立生活美學館非營利使用。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標示本會及教育部、國立生活美學館為主辦單位,並加強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宣導。

十四、執行考核:

() 為加強輔導考核,國立生活美學館得於計畫執行之期間不定期派員或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輔導小組,辦理訪視考評,請地方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考核結果納入次年度審查參考。

()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承辦人或相關學校校長、老師等,應配合參加國立生活美學館辦理之美學講習課程,以提昇計畫執行之品質,若有無故缺席講習活動之單位,將納入次年度審查參考。

() 地方政府應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協調相關局處,隨時注意計畫進度,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

十五、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國立生活美學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國立生活美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