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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辦事細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組。

二、 典藏管理組。

三、 教育推廣組。

四、 展示企劃組。

五、 行政室。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相關調查、研究。

二、 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 學術研究與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 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典藏政策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典藏品登錄、蒐藏、維護及修復工作之執行。

三、 蒐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 藏品之研究及加值應用開發。

五、 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展館空間發展與環境監控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 展示主題規劃之擬訂及執行。

三、 展場施作、監督及維護管理。

四、 展品徵集與展示陳列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 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七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教育推廣政策與營運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 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理。

三、 圖書、出版及資訊管理。

四、 公共關係、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八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研考、法制、文書、總務及財產管理。

二、 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九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十一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二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