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組。
二、 典藏管理組。
三、 教育推廣組。
四、 展示企劃組。
五、 行政室。
第 四 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相關調查、研究。
二、 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 學術研究與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 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典藏政策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典藏品登錄、蒐藏、維護及修復工作之執行。
三、 蒐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 藏品之研究及加值應用開發。
五、 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展館空間發展與環境監控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 展示主題規劃之擬訂及執行。
三、 展場施作、監督及維護管理。
四、 展品徵集與展示陳列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 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七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教育推廣政策與營運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 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理。
三、 圖書、出版及資訊管理。
四、 公共關係、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八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研考、法制、文書、總務及財產管理。
二、 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九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二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