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國內大學校院資源
,建立博物館專業進修制度,成立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特訂定本要
點。
二、計畫目標
(一)結合國內大學校院,推動博物館專業培訓課程。
(二)提升國內大學院校與國內外博物館專業機構之國際合作及跨國研究
。
(三)輔導國內大學校院成立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
三、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已設立從事博物館典藏、研
究、展示、教育等教學及研究單位者。
四、執行期程:民國九十七年八月至一百年十二月。
五、博物館專業課程
(一)課程內容包括博物館經營管理、詮釋溝通、公共服務、典藏維護等
主題範疇。
(二)課程以學分方式進行規劃及考核,完成二十個學分以上之課程研習
,且總平均超過八十分者,可獲得由本會頒授之結業證明。
(三)有關招生方式、上課時間、收費標準、跨校選修等事宜,由個別大
學校院自行規定。
六、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
(一)大學校院與國內博物館及國外博物館專業機構共同推動國際合作及
跨國研究,簽訂合作協定,完成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籌設工作。
(二)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內容包括主題課程、學術交流、跨國合作、國
際田野學校等,工作內容如下:
(1)主題課程:課程規劃及推動、教材出版等。
(2)學術交流:交換教師、交換學生、考察參訪、移地實習、成果發
表等。
(3)跨國合作:學術研究、實務規劃、學術會議、學術期刊、專書出
版等。
(4)國際田野學校:結合國內或國外博物館、文化遺產地等實務課題
進行籌劃及推動。
七、工作進度
(一)九十七年度
(1)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專業機構(學校、研究單位或民間法人組織
等)洽商長期合作事宜。
(2)完成主題課程、學術交流、跨國合作、國際田野學校等前置規劃
工作。
(3)依據前置規劃需求,選派人員出國訪問,邀請國外學者來台舉辦
小型講座或工作坊(以國外博物館法規及人才培育機制等課題為
主)等公開活動。
(二)九十八年度
(1)完成主題課程規劃,並於九十八學年度正式推動辦理。
(2)執行跨國合作及學術交流工作。
(3)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專業機構簽訂合作備忘(或協定)。
(三)九十九及一百年度
(1)持續推動主題課程,執行跨國合作及學術交流工作。
(2)完成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籌設工作。
(3)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專業機構簽署長期性合作計畫。
八、補助內容
(一)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工作人員人事費:準用教育部「國立大學校
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國內人員出國考察、教學及研究經費: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人員來台考察、教學及研究經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
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出席費、交通費、膳宿費、臨時工資、編輯費、印刷費、稿費、翻
譯費等相關業務經費。
(五)其他經審查通過之必要項目。
九、補助金額
(一)九十七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為原則。
(二)九十八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
(三)九十九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四)一百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十、申請期限: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前,檢具申請計
畫書十二份及電子檔一份送達本會。
十一、審查方式:本會邀請相關部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籌組專案委員會,並
就工作內容與經費編列之適宜性進行實質審查。
十二、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第一期款:依據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檢送修正計畫書及第一期款
領據,辦理年度經費百分之四十之經費核撥。
(二)第二期款:依據實際執行進度,檢送期中成果報告及第二期款領
據,辦理年度經費百分之三十之經費核撥。
(三)第三期款: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含後續年度
執行計畫)、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第三期款領據等資料,辦理年
度經費百分之三十之經費核撥及年度計畫結案作業。
十三、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
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