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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大學校院推動博物館專業培訓及研究發展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文源字第101203111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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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國內大學校院資源
    ,建立博物館專業進修制度,成立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特訂定本要
    點。


二、計畫目標
(一)結合國內大學校院,推動博物館專業培訓課程。
(二)提升國內大學院校與國內外博物館專業機構之國際合作及跨國研究
      。
(三)輔導國內大學校院成立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


三、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已設立從事博物館典藏、研
    究、展示、教育等教學及研究單位者。


四、執行期程:民國九十七年八月至一百年十二月。


五、博物館專業課程
(一)課程內容包括博物館經營管理、詮釋溝通、公共服務、典藏維護等
      主題範疇。
(二)課程以學分方式進行規劃及考核,完成二十個學分以上之課程研習
      ,且總平均超過八十分者,可獲得由本會頒授之結業證明。
(三)有關招生方式、上課時間、收費標準、跨校選修等事宜,由個別大
      學校院自行規定。


六、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
(一)大學校院與國內博物館及國外博物館專業機構共同推動國際合作及
      跨國研究,簽訂合作協定,完成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籌設工作。
(二)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內容包括主題課程、學術交流、跨國合作、國
      際田野學校等,工作內容如下:
   (1)主題課程:課程規劃及推動、教材出版等。
   (2)學術交流:交換教師、交換學生、考察參訪、移地實習、成果發
        表等。
   (3)跨國合作:學術研究、實務規劃、學術會議、學術期刊、專書出
        版等。
   (4)國際田野學校:結合國內或國外博物館、文化遺產地等實務課題
        進行籌劃及推動。


七、工作進度
(一)九十七年度
   (1)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專業機構(學校、研究單位或民間法人組織
        等)洽商長期合作事宜。
   (2)完成主題課程、學術交流、跨國合作、國際田野學校等前置規劃
        工作。
   (3)依據前置規劃需求,選派人員出國訪問,邀請國外學者來台舉辦
        小型講座或工作坊(以國外博物館法規及人才培育機制等課題為
        主)等公開活動。
(二)九十八年度
   (1)完成主題課程規劃,並於九十八學年度正式推動辦理。
   (2)執行跨國合作及學術交流工作。
   (3)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專業機構簽訂合作備忘(或協定)。
(三)九十九及一百年度
   (1)持續推動主題課程,執行跨國合作及學術交流工作。
   (2)完成博物館研究發展中心籌設工作。
   (3)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專業機構簽署長期性合作計畫。


八、補助內容
(一)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工作人員人事費:準用教育部「國立大學校
      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國內人員出國考察、教學及研究經費: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人員來台考察、教學及研究經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
      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出席費、交通費、膳宿費、臨時工資、編輯費、印刷費、稿費、翻
      譯費等相關業務經費。
(五)其他經審查通過之必要項目。


九、補助金額
(一)九十七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為原則。
(二)九十八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
(三)九十九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四)一百年度:個別大學校院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十、申請期限: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前,檢具申請計
    畫書十二份及電子檔一份送達本會。


十一、審查方式:本會邀請相關部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籌組專案委員會,並
      就工作內容與經費編列之適宜性進行實質審查。


十二、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第一期款:依據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檢送修正計畫書及第一期款
        領據,辦理年度經費百分之四十之經費核撥。
  (二)第二期款:依據實際執行進度,檢送期中成果報告及第二期款領
        據,辦理年度經費百分之三十之經費核撥。
  (三)第三期款: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含後續年度
        執行計畫)、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第三期款領據等資料,辦理年
        度經費百分之三十之經費核撥及年度計畫結案作業。


十三、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
        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