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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個人、團體或企業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並獎勵卓越之保存維護成果,以彰顯文化資產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0條、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獎項及對象:

() 保存維護獎:對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具體個案。

() 保存貢獻獎:對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工作,具卓越性、影響性、累積性之重大貢獻並提出具體事蹟之個人、團體或企業。

四、本選拔作業每兩年辦理一次並公開表揚,其給獎方式如下:

() 保存維護獎:獎牌一座,獎狀若干。獎牌需立於建築物之適當位置,除記載個案名稱外,對於建築物所有權(管理、使用)人、主管機關、調查研究團隊(實際執行之主持人)、建築師、承包商、工作報告書、贊助者及有貢獻之其他人員,視其貢獻度決定是否記載於獎牌上及給予獎狀。負責該案之行政主管機關得就相關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 保存貢獻獎:獎牌一座,獎狀乙紙。

           以上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者,得從缺。

五、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古蹟歷史建築類選拔評選基準詳如附件一。

六、參選方式:

           保存維護獎、保存貢獻獎可由所有權(使用、管理)人、勞務主持人、專家學者、學術機構、相關團體及主管機關等,以申請或推薦方式參加「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之選拔。

七、限制條件

           保存維護獎獎勵之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或修復工作成果,須在申請或推薦受理截止日前6年內完成。

八、評選委員會

() 為昭公信,由本會敦聘文化資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九至十七人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主任兼任。

() 「評選委員會」依評選基準評選之,評選委員會需就推選出之個案計畫及人選,撰寫得獎理由。

()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本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九、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施行。

 

附件一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古蹟歷史建築類選拔評選基準

一、保存維護獎評選基準:

1、透過維護修復工作,闡明彰顯古蹟歷史建築的文化資產價值,並傳達此古建築地域精神及特色。

2、修復成果成功的詮釋文化上、社會上、歷史上和建築學上的重要意涵。

3、修復或再利用原則具國際憲章所宣示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概念。

4、對古蹟歷史建築為適當之使用或再利用。

5、新添元素或是創新技術,尊重既有建築和建築群的風貌特色、空間特質。

6、使用合適的材料、建築工法、工匠和修復技術,並有良好的品質管控。

7、對於文化資產之複雜度、敏感度和技術上問題等,有良好之協調方法。

8、修復過程或成果,能對周遭環境及地方社區之文化、歷史傳承,有具體影響和貢獻。

9、維護或修復工作及成果,具備在地性、地區性、全國性或國際性之影響程度。

10、計畫案是否有永續經營之可能性;並提供未來之使用和管理維護計畫。

11、其他文化資產保存維護重要原則。

二、保存貢獻獎評選基準:(合乎下列基準之一即可)

1、長期持續投入古蹟歷史建築之捐獻、保存維護及活化再利用,具備啟發性、影響性及宣示性者。

2、推廣古蹟歷史建築保存思想具有卓越成就者。

3、在調查研究、保存理論和實務領域中,具有卓越性與累積性學術成果者。

4、對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維護領域,具有長期影響者。

5、長期投入某區域古蹟歷史建築研究,具有具體影響者。

6、搶救古蹟歷史建築具有典範成果者(單一個案或長期個案)。

7、其他對文化資產保存具有具體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