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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博碩士生研撰文化資產相關學位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文化資產相關學
    術之研究風氣,以培養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負責執行(
    以下簡稱籌備處)。


三、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一)獎助對象為撰寫有關文化資產研究、保存、傳習、維護學位論文之
      國內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班學生。
(二)獎助名額為博士班學生,每年八名、碩士班學生,每年二十二名為
      原則。
(三)獎助期間,博士班學生每年自一月一日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為期二年,碩士班學生每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
      一年。


四、獎助研究範圍: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保存維護。
(二)遺址保存維護。
(三)文化景觀保存維護。
(四)傳統藝術保存、傳習、維護。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
(六)古物保存維護。
(七)文化資產相關法令與制度。
(八)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及活化再利用。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之研究。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人應檢送申請表及論文計畫,送籌備處審核,並得附其他已發
      表之相關論文供參考。
(三)論文計畫內容之頁數,碩士生以四至六頁、博士生以八至十頁為限
      。
(四)申請人必須註明擬完成論文之時間。
(五)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須附中
      文提要。
(六)如變更論文內容時,應事先函請籌備處同意。
(七)申請人之論文計畫內容為配合政府、機關、社團組織委託辦理計畫
      進行者或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註明。


六、評審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由籌備處組成獎助評審小組,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五名至九名,負責
      評審。如評審委員為申請人之論文指導教授,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
      ,應自行迴避。
(二)為避免重複獎助原則,於審查期間,如申請者已在文建會或其附屬
      機關(構)獲得獎助者,則其申請案將不再予以審查。
(三)自申請時間截止後,於三個月內通知評審結果。


七、獎助金額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通過評審之申請人,由本籌備處提供獎助金,其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
      1.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十二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
        款於通知評審結果後支付六萬元,第二期款於論文初稿完成後支
        付三萬元,第三期款於論文(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籌備處後支
        付三萬元。
      2.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八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
        於通知評審結果後支付四萬元,第二期款於論文初稿完成後支付
        二萬元,第三期款於論文(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籌備處後支付
        二萬元。
      3.每期領款前,檢送領據至本籌備處,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論
        文名稱、獎助金期別、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字號及住址,並親自簽名。
      4.受獎助之論文須於論文口試後三個月內送本籌備處十份。超過獎
        助期間,且未能於預定期限結案者,應於期限前提出書面延期申
        請。延長時間以一年為限。
(二)本籌備處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所蒐集之相關資料,費用由本
      籌備處支付。
(三)受獎助人於論文撰寫期間,本處得視需要派員前往了解實際情況;
      如中途變更計畫,應事先函請本籌備處備查。


八、受獎助人應於約定期限內送交論文,逾期且未事先獲本籌備處同意者
    ,將撤銷獎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並不得再行申請。
    受獎助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
    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受獎助人應自行負責,
    本籌備處並得撤銷獎助資格,追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請
    獎助。


九、著作權相關規定:
(一)受獎助之論文,著作財產權歸原著者所有,但受獎助人應無償授權
      本會及其附屬機關(構),不限任何方式、地域、時間、次數之利
      用,並承諾對本會及其附屬機關(構)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二)受獎助論文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之寫作曾
      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獎助」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