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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獎助博碩士生研撰文化資產相關學位論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14827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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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文化資產相關學術之研究風氣,以培養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負責執行(以下簡稱本局)。

三、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 獎助對象為撰寫有關文化資產研究、保存、傳習、維護學位論文之國內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班學生。

() 獎助名額為博士班學生,每年八名、碩士班學生,每年二十二名為原則。

() 獎助期間,博士班學生每年自一月一日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二年,碩士班學生每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

四、獎助研究範圍:

()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保存維護。

() 遺址保存維護。

() 文化景觀保存維護。

() 傳統藝術保存、傳習、維護。

() 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

() 古物保存維護。

() 文化資產相關法令與制度。

() 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及活化再利用。

() 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之研究。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 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

() 申請人應檢送申請表及論文計畫,送籌備處審核,並得附其他已發表之相關論文供參考。

() 論文計畫內容之頁數,碩士生以四至六頁、博士生以八至十頁為限。

() 申請人必須註明擬完成論文之時間。

() 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

() 如變更論文內容時,應事先函請籌備處同意。

() 申請人之論文計畫內容為配合政府、機關、社團組織委託辦理計畫進行者或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註明。

六、評審方式及時間如下:

() 由本局組成獎助評審小組,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五名至九名,負責評審。如評審委員為申請人之論文指導教授,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

() 為避免重複獎助原則,於審查期間,如申請者已在文化部或其附屬機關(構)獲得獎助者,則其申請案將不再予以審查。

() 自申請時間截止後,於三個月內通知評審結果。

七、獎助金額及支付方式如下:

() 通過評審之申請人,由本局提供獎助金,其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1、 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於通知評審結果後支付六萬元,第二期款於論文初稿完成後支付三萬元,第三期款於論文(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局後支付三萬元。

2、 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於通知評審結果後支付四萬元,第二期款於論文初稿完成後支付二萬元,第三期款於論文(含口試)完成並送交本局後支付二萬元。

3、 每期領款前,檢送領據至本局,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論文名稱、獎助金期別、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親自簽名。

4、 受獎助之論文須於論文口試後三個月內送本籌備處十份。超過獎助期間,且未能於預定期限結案者,應於期限前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延長時間以一年為限。

() 本局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所蒐集之相關資料,費用由本局支付。

() 受獎助人於論文撰寫期間,本局得視需要派員前往了解實際情況;如中途變更計畫,應事先函請本局備查。

八、受獎助人應於約定期限內送交論文,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者,將撤銷獎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並不得再行申請。

    受獎助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受獎助人應自行負責,本局並得撤銷獎助資格,追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請獎助。

九、著作權相關規定:

() 受獎助之論文,著作財產權歸原著者所有,但受獎助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不限任何方式、地域、時間、次數之利用,並承諾對本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 受獎助論文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之寫作曾獲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獎助」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