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執行「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鼓勵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轄內城市色彩系統規劃研究,整理城市色彩,
並建立城市色彩系統據以進行,以提升生活用品、空間、環境之美感
新意象,促進整體觀光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承辦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三、申請單位:各地方政府。
四、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執行方式:
1.申請階段:各地方政府就下列執行內容,選擇具體可行的項目於
本會指定時程內提出申請,進行規劃研究。
2.規劃研究階段:各地方政府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規劃研究案內容,
於一年內完成規劃研究,並提出規劃研究報告書送本會審查。
3.具體執行階段:
(1)規劃研究案執行完畢後經本會評審小組審核通過者,決定執行
案之補助經費。
(2)各地方政府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規劃研究報告書及其核定經費,
擬定具體執行計畫書送本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後續相關作
業;未通過者,本會不予補助執行費。
(二)執行內容:
1.研究地方色彩: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風土民俗、傳統節慶、
歷史文物、古蹟建築、地方產業、風景旅遊帶、門戶景觀、城鎮
商圈、生活聚落等文化層面切入研究,擬定出具文化性、地域性
、都會性特色之地方色彩系統。
2.擬定該色彩系統之各項使用時機及規範、訂定推動機制及相關應
用補助要點等,作為轄內城市(鄉、地區)色彩系統之建立基礎
。
3.推廣計畫(含論壇、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計畫)。
4.其他有助執行城市(鄉、地區)色彩系統建置之可行性方案。
五、申請程序:
(一)本會每年定期辦理縣市規劃研究案徵選作業。
(二)本會每年定期辦理執行成效審查作業,核定下一年度的執行項目及
經費預算,預計執行至一百零一年。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果報告書送交本會辦理結
案核銷作業。
六、補助項目:(含經常門、資本門)。
(一)規劃研究費:包含人事費、設計費、研究費、印製費、出席費、交
通費、誤餐費、撰稿費、材料費、設備費等。
(二)執行補助費:包含印製費、材料費、補助費、方案執行費等。
(三)以上經費編列應依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之規
定,詳如附件。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補助金額:
1.規劃研究費:
(1)每一個縣市以提報一個計畫書為限。
(2)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2.執行費:
(1)每案得為三年計劃,每年審核通過後,以補助一次為限。
(2)每次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為原則,本會得依
年度預算通過之金額按比例調整補助額度,各地方政府應依規
定編列地方配合款。
(三)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1.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縣(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計畫
經費百分之九十。
八、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地方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九、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執行背景與動機
(三)研究方法
(四)執行內容
(五)規劃研究之執行方式
(六)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及其工作團隊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七)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八)執行進度
(九)經費預算表(資本門及經常門請分列)
(十)預期效益
(十一)附錄
十、規劃研究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短、中程目標
(二)目前城市(鄉、地區)色彩狀況分析及相應之建議
(三)現有相關色彩規範分析
(四)色彩計劃及規劃研擬
(五)執行內容(含研究範疇、色彩計畫、推廣計畫等)
(六)執行期程規劃及預算需求
(七)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八)後續管理維護機制
(九)可行性評估
(十)預期效益
(十一)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二)附錄(歷次會議記錄及相關案例)
十一、具體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執行目標
(二)執行內容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單位分工
(五)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六)執行進度
(七)經費預算表
(八)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二、審查標準:
(一)申請計畫書
1.計畫內容之周延性及願景(百分之三十)
2.地方政府對色彩研究的認知(百分之二十五)
3.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及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二十)
4.推廣計畫之創意性(百分之十五)
5.研究方法之可行性(百分之十)
(二)規劃研究報告書:
1.整體城市(鄉、地區)色彩之分析結果(百分之二十五)
2.具體構想之願景(百分之二十)
3.執行內容之可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
4.相關執行分工及配套措施(百分之十五)
5.執行案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五)
十三、經費撥付:
(一)規劃研究案:
1.申請計畫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檢送收據至本會憑
撥規劃研究案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
2.規劃研究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檢送收據至本
會憑撥規劃研究案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
(二)執行案:
1.規劃報告書經本會評審小組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檢送具
體執行計畫書、納入當年度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及收據至
本會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
2.受補助單位提送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送本會審查通過後,應檢
送收據及成果報告書乙份至本會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二期款(百
分之三十)。
3.核定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未及納入預算者
,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注意事項:
(一)各地方政府應統合所屬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規劃研究案及執行案
。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
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會核定。
(三)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
,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會次年度審
查之參考。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會補助比
例繳回。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六)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案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研究成果及執行過程
影音紀錄,應無償提供本會登錄於網站、出版成果專輯及其他非
營利使用。
(七)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標示本會為主辦單位,並
加強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宣導。
十五、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會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
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會俾
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受補助單位之承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等,應配合參加本會辦理之
論壇及各地生活美學館辦理之美學講習課程,以提昇計畫執行之
品質。
(四)本會得擇期召開期中報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進行相關問卷調查及滿意度評估、出版執
行成果手冊等,並提供所需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