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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建立城市色彩系統及示範操作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2204307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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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為執行「臺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推動轄內城市色彩系統規劃研究,整理城市色彩,並建立城市色彩
    系統據以進行,以提升生活用品、空間、環境之美感新意象,促進整
    體觀光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三、申請單位:各地方政府。


四、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執行方式:
      1.申請階段:各地方政府就下列執行內容,選擇具體可行的項目於
        本部指定時程內提出申請,進行規劃研究。
      2.規劃研究階段:各地方政府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規劃研究案內容,
        於一年內完成規劃研究,並提出規劃研究報告書送本部審查。
      3.具體執行階段:
     (1)規劃研究案執行完畢後經本部評審小組審核通過者,決定執行
          案之補助經費。
     (2)各地方政府依本部審查通過之規劃研究報告書及其核定經費,
          擬定具體執行計畫書送本部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後續相關作
          業;未通過者,本部不予補助執行費。
(二)執行內容:
      1.研究地方色彩: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風土民俗、傳統節慶、
        歷史文物、古蹟建築、地方產業、風景旅遊帶、門戶景觀、城鎮
        商圈、生活聚落等文化層面切入研究,擬定出具文化性、地域性
        、都會性特色之地方色彩系統。
      2.擬定該色彩系統之各項使用時機及規範、訂定推動機制及相關應
        用補助要點等,作為轄內城市(鄉、地區)色彩系統之建立基礎
        。
      3.推廣計畫(含論壇、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計畫)。
      4.其他有助執行城市(鄉、地區)色彩系統建置之可行性方案。


五、申請程序:
(一)本部每年定期辦理縣市規劃研究案徵選作業。
(二)本部每年定期辦理執行成效審查作業,核定下一年度的執行項目及
      經費預算,預計執行至一百零一年。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果報告書送交本部辦理結
      案核銷作業。


六、補助項目:(含經常門、資本門)。
(一)規劃研究費:包含人事費、設計費、研究費、印製費、出席費、交
      通費、誤餐費、撰稿費、材料費、設備費等。
(二)執行補助費:包含印製費、材料費、補助費、方案執行費等。
(三)以上經費編列應依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之規
      定,詳如附件。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補助金額:
      1.規劃研究費:
     (1)每一個縣市以提報一個計畫書為限。
     (2)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2.執行費:
     (1)每案得為三年計劃,每年審核通過後,以補助一次為限。
     (2)每次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本部得依
          年度預算通過之金額按比例調整補助額度,各地方政府應依規
          定編列地方配合款。
(三)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1.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縣(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計畫
          經費百分之九十。


八、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地方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九、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執行背景與動機
(三)研究方法
(四)執行內容
(五)規劃研究之執行方式
(六)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及其工作團隊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七)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八)執行進度
(九)經費預算表(資本門及經常門請分列)
(十)預期效益
(十一)附錄


十、規劃研究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短、中程目標
(二)目前城市(鄉、地區)色彩狀況分析及相應之建議
(三)現有相關色彩規範分析
(四)色彩計劃及規劃研擬
(五)執行內容(含研究範疇、色彩計畫、推廣計畫等)
(六)執行期程規劃及預算需求
(七)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八)後續管理維護機制
(九)可行性評估
(十)預期效益
(十一)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二)附錄(歷次會議記錄及相關案例)


十一、具體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執行目標
  (二)執行內容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單位分工
  (五)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六)執行進度
  (七)經費預算表
  (八)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二、審查標準:
  (一)申請計畫書
        1.計畫內容之周延性及願景(百分之三十)
        2.地方政府對色彩研究的認知(百分之二十五)
        3.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及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二十)
        4.推廣計畫之創意性(百分之十五)
        5.研究方法之可行性(百分之十)
  (二)規劃研究報告書:
        1.整體城市(鄉、地區)色彩之分析結果(百分之二十五)
        2.具體構想之願景(百分之二十)
        3.執行內容之可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
        4.相關執行分工及配套措施(百分之十五)
        5.執行案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五)


十三、經費撥付:
  (一)規劃研究案:
        1.申請計畫書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檢送收據至本部憑
          撥規劃研究案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
        2.規劃研究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檢送收據至本
          部憑撥規劃研究案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
  (二)執行案:
        1.規劃報告書經本部評審小組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檢送具
          體執行計畫書、納入當年度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及收據至
          本部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
        2.受補助單位提送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送本部審查通過後,應檢
          送收據及成果報告書乙份至本部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二期款(百
          分之三十)。
        3.核定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未及納入預算者
          ,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注意事項:
  (一)各地方政府應統合所屬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規劃研究案及執行案
        。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
        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三)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
        ,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部次年度審
        查之參考。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
        例繳回。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六)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案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研究成果及執行過程
        影音紀錄,應無償提供本部登錄於網站、出版成果專輯及其他非
        營利使用。
  (七)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部為主辦單位,並
        加強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宣導。


十五、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
        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部俾
        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受補助單位之承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等,應配合參加本部辦理之
        論壇及各地生活美學館辦理之美學講習課程,以提昇計畫執行之
        品質。
  (四)本部得擇期召開期中報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進行相關問卷調查及滿意度評估、出版執
        行成果手冊等,並提供所需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