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未曾獲政府機關或其捐助之財
團法人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之製作,及補助數位國產電影片轉製光學底
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一般電影:
1.製作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以在我國購買電影片底片及在我國製作(指錄音、剪輯
、美術設計、一般特效、數位特效、音效、調光、字幕、沖印、
電影原創詞曲製作及經審核小組認可之其他後製)費用總支出之
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電影原創詞曲製作之補助,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每人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其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資深演藝人員
擔任主、配角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資深演藝人員主、配角演
出費用之百分之九十,且每人以新臺幣十五萬為上限。每部電影
片最多補助十人。
(二)數位電影:
1.製作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以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指錄音、剪輯、美術設計、數
位特效、音效、調光、字幕、電影原創詞曲製作及經審核小組認
可之其他後製)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電影原創詞曲製作之補助,不得
逾新臺幣十萬元。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每人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其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資深演藝人員
擔任主、配角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資深演藝人員主、配角演
出費用之百分之九十,且每人以新臺幣十五萬為上限。每部電影
片最多補助十人。
3.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電影片數位轉光學底片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
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三)動畫電影:
1.製作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以該電影片在我國動畫製作(指配音、剪輯、數位特效
、音效、調光、字幕、電影原創詞曲製作及經審核小組認可之其
他後製)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以
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電影原創詞曲製作之補助,不得逾新臺
幣十萬元。
2.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電影片數位轉光學底片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
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第 2 目及第(二)款第 2 目所稱資深演藝人員,
指加入我國電視、電影職業工會達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之演藝人
員。
三、申請人及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具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前點第一項各款補助之申請人應為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
業;其為聯合製作者,得共同申請,或委由聯合製作之一方提出申
請。由聯合製作之一方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他方同意書及合製契約
影本。
(二)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申請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攝製
完成及取得准演執照,並於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申請年度
十月三十一日間映演完畢,且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應達新
臺幣三十萬元。
(三)1.一般電影:應以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製作完成。
2.數位電影:應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
n for Cinema,1920*1080/24p 以上規格)攝製完成。
(四)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其導演之一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獲得補助之日起三個月內,無償
贈送全新之電影片拷貝一部及預告片之光碟片一片予財團法人國家
電影資料館,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將該拷
貝及光碟片於該館內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
(六)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於獲得補助後二年內,應依本局之要求參
加臺北金馬獎影展及其他本局指定之各項活動。
(七)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
線、有線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但申請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
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製作費用或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以未曾獲政
府機關或其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者為限。
(九)獲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
名義及獲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名義參加。
四、申請期間:
每年十月一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1 目、第(二)款第 1 目、第
(三)款第 1 目之製作費用補助者,應由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備
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一式八份)及電影片拷貝(一份);有第三點第(一)
款後段情形者,並應檢附合製他方同意書及合製契約影本。
2.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3.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4.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攝製完成、映演
完畢證明文件及於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之票房紀錄(專指臺
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門票收入紀錄,不包括門票以外之
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影本(八份)。
5.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
原始支出憑證影本),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
憑單影本;屬公司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之國產
電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在我國進行製作之證明及製作作業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技術師
名單、各項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
目)(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其導演之一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八份)。
8.承諾獲得補助金後,確實履行第三點第(六)款及第(九)款規
定義務事項之書面文件。
9.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未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在無
線、有線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之切結書(影本八份)。
10.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未曾獲政府機關或其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
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1.申請一般電影購買電影片底片補助者,應檢附在我國購買電影片
底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2 目、第(二)款第 2 目之主
、配角演出費用補助者,應由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備具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
1.前款第 1 目至第 10 目規定之文件。
2.主、配角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
登記證影本;其為資深演藝人員者,並應另檢附我國電視或電影
相關職業工會出具其加入工會達二十年之證明文件(各八份)。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 3 目、第(三)款第 2 目之數
位轉光學底片補助者,應由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備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
1.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8 目規定之文件。
2.在我國購買數位轉光學底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應備文件未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補正,補正
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應駁回其申請案。
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遴聘電影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申
請案件之審核,並得就本局預算額度、申請人申請補助之項目及支出
憑證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
局核定之。
審核小組審核申請案件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審核小組認為申請人或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不符第三點各款規定者
,應附具理由,建議本局駁回其申請案。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審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七、撥款方式
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檢具統一發票或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屆期未申請核
發,或未具統一發票或領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視同棄權。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電影片製作業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金,或違反第三點第(五)
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該電影
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相關業者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者,應自
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