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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及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局影(輔)字第1022000201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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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未曾獲本局或本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之製作,及補助數位國產電影片轉製光學底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一般電影:
1.製作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以在我國購買電影片底片及在我國製作(指錄音、剪輯、美術設計、一般特效、數位特效、音效、調光、字幕、沖印、電影原創詞曲製作及經審核小組認可之其他後製)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電影原創詞曲製作之補助,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其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資深演藝人員擔任主、配角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資深演藝人員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九十,且每人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每部電影片最多補助十人。
(二) 數位電影:
     1.製作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以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指錄音、剪輯、美術設計、數位特效、音效、調光、字幕、電影原創詞曲製作及經審核小組認可之其他後製)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全片為3D立體電影(stereoscopic 3D) 者,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電影原創詞曲製作之補助,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其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資深演藝人員擔任主、配角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各該資深演藝人員主、配角演出費用之百分之九十,且每人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每部電影片最多補助十人。
3.數位轉光學底片之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電影片數位轉光學底片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
    (三)動畫電影:
    1.製作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以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指錄音、剪輯、美術設計、數位特效、音效、調光、字幕、電影原創詞曲製作及經審核小組認可之其他後製)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全片為3D立體電影(stereoscopic 3D) 者,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電影原創詞曲製作之補助,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2.數位轉光學底片之補助: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電影片數位轉光學底片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稱資深演藝人員,指從事我國電視、電影演藝工作達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之演藝人員。     

三、申請人及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具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前點第一項各款補助之申請人應為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其為聯合製作者,得共同申請,或委由聯合製作之一方提出申請。由聯合製作之ㄧ方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他方同意書及合製契約影本。
    (二)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申請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及取得准演執照,並於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申請年度十月三十一日間映演完畢,且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應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1.一般電影:應以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製作完成。
         2.數位電影:應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1920*1080/24p以上規格)攝製完成。                       
     (四)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其導演之一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獲得補助之日起三個月內,無償贈送全新之電影片拷貝一部及預告片之光碟片一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將該拷貝及光碟片於該館內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
     (六)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於獲得補助後二年內,應依本局之要求參加臺北金馬獎影展及其他本局指定之各項活動。
     (七)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有線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但申請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製作費用或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以未曾獲本局或本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投資或委製者為限。
    (九)申請製作費用或主、配角演出費用之國產電影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本局以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各項製作補助合計,不得達該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
     (十)獲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名義參加。

四、申請期間:
每年十月一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一目之製作   費用補助者,應由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一式八份)及電影片拷貝(一份);有第三點第一款後段情形者,並應檢附合製他方同意書及合製契約影本。
2.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各八份)。
3.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4.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攝製完成、映演完畢證明文件及於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之票房紀錄(專指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門票收入紀錄,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影本(八份)。
5.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本),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公司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在我國進行製作之證明及製作作業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技術師名單、各項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目)(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其導演之一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各八份)。
8.承諾獲得補助金後,確實履行第三點第五款、六款及第十款規定義務事項之書面文件。
9.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未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在無線、有線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之切結書(影本八份)。
10.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製作補助之證明文件或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未曾獲政府機關或其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1.申請一般電影購買電影片底片補助者,應檢附在我國購買電影片底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之主、配角演出費用補助者,應由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前款第一目至第十目規定之文件。
2.主、配角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本;其為資深演藝人員者,並應另檢附我國電視、電影相關職業工會出具證明其從事電視、電影演藝工作達二十年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從事電視、電影演藝工作達二十年之證明文件(各八份)。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二目之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者,應由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規定之文件。
2.在我國購買數位轉光學底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應備文件未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應駁回其申請案。   

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指派代表一人至二人,並遴聘電影專業人士三人至六人組成,負責申請案件之審核,並得就本局預算額度、申請人申請補助之項目及支出憑證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之。
審核小組審核申請案件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審核小組認為申請人或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不符第三點各款規定者,應附具理由,建議本局駁回其申請案。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審核小組會議決議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七、撥款方式
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統一發票或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屆期未申請核發或未檢具統一發票或領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視同棄權。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金或有違反第三點第五款至第十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該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經本局撤銷受領補助金之電影片製作業,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之製作完成補助、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及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
    相關業者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