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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審核處理原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訂定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臺參
    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之申請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
    申請人應有電影實務經驗,並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
    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十、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專
    業資格。
    邀請單位應為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本原則所稱電影從業人員,指主要演員(主角、配角)、製片、導演
    、藝術、技術人員。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四、來臺人數
    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攝製之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名額
    規定如下:
(一)國產電影片
      大陸地區演員擔任國產電影片之主要演員,不得逾該電影片主要演
      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且大陸地區主要演員人數不得逾臺灣地區主
      要演員人數。
(二)本國電影片
      大陸地區演員擔任該本國電影片之主要演員,不得逾該電影片主要
      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且大陸地區製片、導演、藝術、技術人員
      不得逾該電影片前開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位申請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主要演
      員得申請助理人員(以五人為限)陪同來臺。
      助理人員在臺僅得協助處理大陸地區主要演員製作相關事宜。


五、許可證效期及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得發給單次
    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但上述人員需
    經常來臺,且經內政部或本局認有必要者,得許可發給逐次加簽入出
    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及其助理人員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內
    得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及其助理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
    間不得逾六個月。


六、邀請單位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
      邀請單位除繳交「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
      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十、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文件外,並
      應檢附下列文件:
      1.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
        簡歷,主要演員有申請助理人員陪同來臺時,並應敘明該助理人
        員來臺擔任之工作內容及其來臺、離臺日期。
      2.參與演出之電影片劇本(含劇情大綱、人物介紹)。
      3.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之電影從業人員明細表(應註
        明各該電影從業人員之國籍及擔任職務;其為主要演員者,應註
        明國籍、飾演電影片人物之姓名及主配角別)。
      4.製作預定日程表(內容應含預定拍攝及其他製作行為之日期、地
        點、場次、電影從業人員,並應就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參與製
        作之部分,以及在臺灣地區以外場景特別標註)。
(二)行程安排、保險及保證人
      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十
      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參加媒體活動
      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臺製作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期間,參
      加合理且必要之宣傳活動,及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召開記者會、接受
      大眾傳播媒體(含報紙、雜誌、電視、廣播)訪問,參加無線廣播
      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
      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非戲劇節目表演者,應由邀請
      單位向內政部申請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臺許可時,在活動計畫
      書與行程表中敘明,或由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各
      該媒體活動十日前,備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與行程表,向本局申請
      許可。
(四)申辦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邀請單位應於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來臺製作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
      影片期間,檢附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來臺擔任電影從業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各一份、最近一吋脫帽半身
      照片二張,並填具「行政院新聞局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申請書」
      ,向本局申請發給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七、違規之處理
(一)違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者,依該辦
      法規定處理。
(二)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電影從業人員及
      其助理人員,違反我國其他法令規定者,應依各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