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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審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43031123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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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核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申請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
    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士應有電影專業造詣或實務經驗。
    邀請單位應為臺灣地區電影片製作業。
    本原則所稱電影主創人員,指主要演員(主角、配角)、製片、導演、編劇。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來臺人數
    申請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不得逾下列各款職務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且不得逾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各款職務之總人數:
(一) 主要演員(主角、配角)。
(二) 製片、導演、編劇。
    每位申請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主要演員得申請助理人員(以五人為限)陪同來臺。
    助理人員在臺僅得協助處理大陸地區主要演員製作相關事宜。

五、許可證效期及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及助理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得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
(一)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二) 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領有前項第一款證件之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及助理人員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期一次,並比照原許可效期。

六、邀請單位注意事項
(一) 應備文件
    邀請單位除繳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九、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備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簡歷,主要演員有申請助理人員陪同來臺時,並應敘明該助理人員來臺擔任之工作內容及其來臺、離臺日期。
2、參與演出之電影片劇本(含劇情大綱、人物介紹)。
3、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電影主創人員明細表(應註明各該電影主創人員之國籍或設籍地區及擔任職務;其為主要演員者,應註明國籍或設籍地區、飾演電影片人物之姓名及主配角別)。
4、製作預定日程表
(1) 內容應含預定拍攝及其他製作行為之日期、地點、場次、電影主創人員,並應就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參與製作之部分,以及在臺灣地區以外場景特別標註。
(2) 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來臺製作國產電影片期間,參加合理且必要之宣傳活動,及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召開記者會、接受大眾傳播媒體(含報紙、雜誌、電視、廣播)訪問,參加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非戲劇節目表演者,應在活動計畫書與預定日程表中敘明。
(二) 行程安排、變更及保證人
    依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行程之變更有涉及前款第四目之二媒體活動之情形者,應符合來臺目的性質,且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移民署及本部備查。

七、違規之處理
    違反許可辦法規定者,依該辦法規定處理。
    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及助理人員,違反臺灣地區其他法令規定者,應依各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