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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書申請須知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據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一一八七一○號
    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五章增註六:「經行政院新聞
    局核准或許可設立之電影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
    業,輸入歸屬本章(第八五二三節及八五二四節所列貨品除外)、第
    三七○七節、第八十四章或第九十章之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暨歸
    屬第八七○五九○目之影視媒體專用特種車輛,經行政院新聞局證明
    屬實者免稅」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
(一)電影事業指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
      映演業及電影工業。
(二)廣播電視事業指:
      1.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含取得籌設許可者)。
      2.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設立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含取得籌設
        許可者)。
      3.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
        系統業者。
      4.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設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指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設立之
      業者。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方式:以親自交付或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院新聞局辦理。
(二)申請應備證明文件:
      1.申請書一份(一式四聯)。
      2.輸入許可或買賣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結匯單據等
        )影本一份。
      3.型錄或說明書一份(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說明)。
      4.電影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登記證
        、許可證或籌設許可影本一份。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洽購:申請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整,請向本局一樓聯合服務
      櫃台購買或郵購,郵購請以「行政院新聞局」抬頭之郵政匯票辦理
      ,並註明回寄地址。(不受理現金袋郵購)
(四)申請書填列須知:
      1.輸入證明文件如使用電匯單,且匯單上未註明匯款用途者,請加
        附發貨單(PROFORMAINVOICE)以為佐證。
      2.同一批進口貨品可依項次分別填列於同一申請書中,不同批次及
        由不同關區進口貨品均請分別申請。
(五)申請人應在貨物進口報關之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俾向海關辦理免
      繳關稅進口。
(六)免繳關稅證明書自本局核發之日起,有效期限六個月。
(七)免繳關稅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應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暨免
      稅或從低徵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二條之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補稅。
(八)本局核發之免繳關稅證明書,僅證明進口貨品係屬影視媒體專用器
      材設備或車輛,至進口貨品稅則號別及稅額認定,仍由海關依權責
      逕行辦理。


四、審核原則
(一)申請案件於收件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無誤者由本局發給免繳關稅證
      明書;資料不齊且得補正者,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實
      或不得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本局得視需要諮詢相關主管機關或影視事業公(協)會團體或專家
      學者之意見,或邀請上述代表或人士召開會議,作為本局審核發證
      之參考依據。
(二)本局得視需要諮詢相關主管機關或影視事業公(協)會團體或專家
      學者之意見,或邀請上述代表或人士召開會議,作為本局審核發證
      之參考依據。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