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辦理館務相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館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第三點所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本館接受外界捐贈款,以本館所辦理之教育文化事業為其主要用途,用於下列事項:
(一)本館對臺灣歷史之研究、出版、保存與修復(護)、教育推廣及藝文活動、展覽與國內外借展,或參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組織、專業社群交流、文化科技應用、優化本館友善環境及無障礙服務機能等相關事務支出。
(二)辦理捐贈事項之管理與庶務支出。
(三)其他依外界捐贈指定、經雙方議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
四、捐贈款如有結餘,依捐贈者之指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