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接受外界捐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史博秘字第1133003073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辦理館務相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館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主動捐贈,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第三點所指定之用途使用。

三、本館接受外界捐贈款,以本館所辦理之教育文化事業為其主要用途,用於下列事項:

(一)本館對臺灣歷史之研究、出版、保存與修復(護)、教育推廣及藝文活動、展覽與國內外借展,或參與國內外博物館相關組織、專業社群交流、文化科技應用、優化本館友善環境及無障礙服務機能等相關事務支出。

(二)辦理捐贈事項之管理與庶務支出。

(三)其他依外界捐贈指定、經雙方議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

四、捐贈款如有結餘,依捐贈者之指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