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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漫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第 四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入圍獎金均分。獲獎者不重複頒發入圍獎金。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 五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 六 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但翻譯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為首度在我國境內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參賽者在該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者,且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

  三、跨域應用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若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作品,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後始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第 七 條           (刪除)

 

第 八 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 九 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  十一  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漫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漫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第  十二  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