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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漫獎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3202492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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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第 四 條           前條獎勵項目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五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 六 條           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報名參賽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七 條           (刪除)

第 八 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 九 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  十一  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漫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漫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第  十二  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