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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室內場地: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電腦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第 三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