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第 三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