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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彰美行字第1133000208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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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第 三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