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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科技藝術創作,發展具實驗性及文化內涵之原創作品,整合跨界資源,參與國際展演合作,以提增臺灣科技藝術發展優勢,特訂定「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大學院校或團體。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 申請書總表。

(二) 單位及製作團隊簡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 計畫書及展現計畫之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

         所提計畫執行內容具國際合作規劃者,須提供國際單位合約書、意向書或來往信件,並說明邀演或合作機制。

         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內容:以藝術為核心,結合科技藝術趨勢,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原創作品,有助於國際合作、展演交流及國際網絡經營之科技藝術計畫。

五、補助原則:

(一) 採競爭型補助機制,每項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 提案內容得為跨年度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其第二年補助經費,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如經本部考評計畫結果異常,本部得視情況廢止或撤銷補助。

(三) 計畫應每年辦理至少二場成果發表或至少一場公開階段性呈現。

六、受理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受理日起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審查作業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二階段:

1、初審:由評審小組依計畫書、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辦理書面審查。

2、複審:通過初審者至本部進行簡報及委員詢答後,評審小組評選出建議補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經本部核定後公告結果並函復申請者。

(三) 評審標準:

1、綜合考量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

2、鼓勵與國內外展演場館、科技藝術單位或藝術節合作,連結國際資源,展現未來國際巡迴展演及行銷規劃。

3、鼓勵臺灣原創及開發,有效整合臺灣製作團隊、創作團隊、產業界及其他民間能量,具前衛性及實驗性之提案。

(四) 獲補助者應於本部函告審查結果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契約。

八、補助範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七十。

(二) 第二期款: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依契約規定完成計畫後,應檢送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紙本及電子檔)一份、本部補助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影音資料(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第二期款收據等資料,函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結案事宜。

(三) 獲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於簽約前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四) 本案補助款項,請依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審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六)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七)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八) 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九)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本部得就受補助單位之創作、展演、教育推廣執行情形,由本部及專家學者於契約期間內進行訪視。

十一、注意事項:

(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二) 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三)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