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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32003004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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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科技藝術創作,發展具實驗性及文化內涵之原創作品,整合跨界資源,參與國際展演合作,以提增臺灣科技藝術發展優勢,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藝術創作者。

(二)團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演藝團體及大專院校等組織或團體。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團體除行政法人外,應提供單位立案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及展現計畫之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所提計畫執行內容具國際合作規劃者,須提供國際單位合約書、意向書或來往信件,並說明邀演或合作機制。

  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內容:

(一)以藝術為核心,結合科技技術藝術趨勢,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原創作品,具有國際展演合作、參與具指標性國際藝術節、國際競賽、國際網絡經營等科技藝術計畫。

(二)運用技術及呈現方式以互動式、感測、動態捕捉、體感、機械、沉浸式投影或聲音、人工智慧或複合式內容體驗等之視覺、表演藝術創作。

五、補助原則:

(一)採競爭型補助機制,每項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提案內容可為一年或二年度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計畫期程、分年進度及分年經費等,其第二年補助經費,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或該計畫評核結果調整之。

(二)計畫應每年辦理至少一場公開呈現。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單位立案或設立證明文件、計畫書等電子檔始完成線上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七、評審方式及原則: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辦理,並於審查前簽署切結書;違反切結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二)評審作業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二階段:

1、初審:由評審小組依計畫書、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辦理書面審查。

2、複審:通過初審者至本部進行簡報及委員詢答後,評審小組評選出建議補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評審標準:

1、綜合考量計畫之重要性、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前瞻性、經費編列合理性、成果呈現及後續效益等。

2、國際展演合作、參與具指標性國際藝術節、國際競賽、國際網絡經營等規劃及實力。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補助範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者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九、撥款及核銷: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應於本部函告審查結果起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總補助款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者依契約規定完成計畫後,應檢送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紙本及電子檔)一份、本部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影音資料、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第二期款收據等資料,函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結案事宜,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核實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四十或餘款。

(三)受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於簽約前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四)受補助者交付之成果報告書(含文字、照片、影音資料等內容素材),受補助者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利用。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受補助者應依法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經費結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有不實,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者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六)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八)如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執行情形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九)受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且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者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十)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十、考評:

(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偕同專家學者於契約期間辦理訪視,訪視評核結果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如經本部評核計畫執行異常,含成效或執行率不佳等情形,本部得視情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二)受補助者應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如有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形,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三)受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定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十一、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二)為擴大宣傳,受補助計畫之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平面、電子媒體文宣請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於顯著或適當位置標示本部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

 (三)受補助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十二、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時效性及文化平權或近用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每項計畫補助金額、申請時間及方式、評審方式及原則不受本要點第五、六、七點限制。

十三、受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四、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追回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