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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文化與教育資源整合,增加學生接觸及體驗藝文內涵機會,與教育部共同推動「文化體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之資格:
(一) 經政府立案,從事藝文推廣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演藝團體、公司、行號。
(二) 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表演場館、美術館、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等。
(三)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藝文工作者。

三、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依公告期程受理。
(二) 申請方式:本要點由本部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受理,申請單位依所提計畫內容預計執行地點,向該區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若所提計畫內容可跨區辦理者,請依立案登記縣市向該區生活美學館申請。
1、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連江縣。
2、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3、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花蓮縣、臺東縣。

四、補助範圍及申請類別:
  本要點補助範圍包含電影類、視覺藝術類、音樂及表演藝術類、文學閱讀類、文化資產類、工藝設計類,申請類別包含:
(一)研發類:以研發文化體驗內容為重點,需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參與區域研發中心培力及完成體驗內容修整。
(二)推廣類:曾獲本要點補助且上傳「藝拍即合」推廣之體驗內容,由申請單位提出推廣計畫,推廣學校至少三所(含)以上。


五、申請文件:本要點之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計畫書參考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六、補助項目及補助比例:
(一)執行計畫所需之教學設計費、教材費、內容素材授權取得費用、講師鐘點費、參與學校所需之代課費、交通費、保險費、參與本部辦理之培力工作坊及共創平臺所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體驗內容開發或推廣所需其他費用,並以經常門為限。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項目不包含計畫主持人費、專職人員固定薪資、紀念品、資本設備購置等費用。
(三)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研發類之教學設計費,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推廣類原則不補助教學設計費。


七、執行重點:
(一) 結合學校教育正規課程、校外教學時間等時數進行規劃。
(二) 透過共創機制轉化文化體驗內容,引發學生對於藝術文化感知與興趣,並能符合教學需求。
(三) 透過「藝拍即合」網站平臺,媒合學校參與。

八、計畫流程:
         為提供更為完整可供應用之文化體驗教育內容,並增加後續媒合學校使用之效益,申請單位須配合本要點計畫流程:
(一) 申請階段:
1、依申請書格式提出申請。
2、研發類提案之示範學校由申請單位自行提列或由本部於核定補助後另行協助媒合;推廣類提案應自行洽談合作學校。
(二) 共創階段:
1、由輔導單位洽邀獲補助單位、示範學校、所在地區之國教輔導團等成員共同組成共創平臺,透過共創平臺機制提供更為完整之課程內容。
2、獲補助單位於參與計畫之示範學校進行教學,輔導單位將參與觀課,並由示範學校提供回饋意見。
3、獲補助單位完成內容修整後,提送完整執行成果予受理案件之生活美學館進行成果審核及撥款。
(三) 公開階段:
         修整完成後,由本部各區生活美學館審核通過後,上傳教育部「藝拍即合」平臺網站,進行後續學校媒合。

九、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由各區生活美學館受理案件後召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並做成審查會議紀錄,報送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二) 審查標準:計畫主題及內容之特殊性、完整性及可行性,與學校課程結合之適切性、預算編列之合理性、過去曾參與本計畫培力及共創活動情形等綜合考量。
(三) 評審結果將於本部核定獲補助名單後,由各分區受理單位函知各申請單位,各區評審結果及評審名單另於各生活美學館網站公告。

十、撥款方式: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獲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收據、經費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等,函送本部各分區計畫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撥款。
(三)獲補助單位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獲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列入收支結報。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中,獲補助單位應配合計畫受理之生活美學館、本部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案件受理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後送本部核准。計畫於執行過程中需調整經費項目及額度,且調幅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案件受理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後送本部核准;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三)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獲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五)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成果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執行本計畫修整後教案,獲補助單位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並應依本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相關規定,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及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六)為擴大宣導,相關計畫之記者會或文宣資料,應加強宣導本計畫之策辦主旨,且於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八)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經費辦理藝文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本部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做成書面行政處分,命依限繳還,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獲補助單位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二、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須擔保具備申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或可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之授權,倘因此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由獲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並賠償損害。
(二)為配合文化體驗教育之推廣,本部得要求獲補助單位配合研擬修整完成之體驗課程內容相關簡介,並上傳教育部「藝拍即合」網站進行露出及課程媒合。上傳資料除依第十一點第(五)款授權之修整後教案外,另包含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獲補助單位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以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利用,並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三)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單位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申請並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三、本部為推動符合政策目標、體驗內容及推動模式具示範性、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補助經費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二)款、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一)至(三)款限制。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由本部另行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