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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2303119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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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文化與教育資源整合,增加學生接觸及體驗藝文內涵機會,與教育部共同推動「文化體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之資格:

(一)經政府立案,從事藝文推廣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演藝團體、公司、行號。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表演場館、美術館、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等。

(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藝文工作者。

三、補助範圍及申請類別:

  本要點補助範圍包含電影、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學閱讀、文化資產、工藝設計等六大領域。申請類別包含:

(一)體驗內容研發類:以研發文化體驗內容為重點,需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參與研發中心共創平臺,及完成體驗內容修整,合作學校至少二所(含)以上。

(二)藝術入校推廣類:需曾獲本要點補助且上傳教育部「藝拍即合」網站平臺之體驗內容,由申請單位提出推廣計畫,合作學校至少五所(含)以上。

四、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公告期程受理。本要點之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計畫書參考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

1、體驗內容研發類:由本部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生美館)受理,申請單位依所提計畫內容預計執行地點,向該區生美館提出申請。若所提計畫內容可跨區辦理者,請依立案登記縣市向該區生美館申請。

2、藝術入校推廣類:由本部受理推廣計畫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補助比例:

(一)執行計畫所需之教學設計費、教材費、內容素材授權取得費用、講師鐘點費、參與學校所需之代課費、交通費、住宿費、保險費、參與培力工作坊及共創平臺所需之住宿費及交通費、體驗內容開發或推廣所需其他費用,並以經常門為限。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項目不包含計畫主持人費、專職人員固定薪資、紀念品、資本設備購置等費用。

(三)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體驗內容研發類之教學設計費,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藝術入校推廣類原則不補助教學設計費。

六、執行重點:

(一)結合學校教育正規課程、校外教學時間等時數進行規劃。

(二)透過共創機制轉化文化體驗內容,引發學生對於藝術文化感知與興趣,並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

(三)透過教育部「藝拍即合」網站平臺,媒合學校參與。

七、計畫流程:

  為提供更為完整可供應用之體驗內容,並增加後續媒合學校使用之效益,申請單位須配合本要點計畫流程:

(一)申請及修正階段:

1、依申請書格式提出申請。

2、合作學校由申請單位自行提列,或核定後由本部及生美館協助媒合。

3、獲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提報修正計畫予受理單位審查。

(二)共創階段:

1、本部及生美館規劃研發中心,由獲補助單位、學校教師、文化藝術或教育領域專業人士等組成共創平臺,發展體驗內容。

2、獲補助單位入校教學期間,本部、生美館及研發中心將辦理觀課訪視,提供回饋意見。獲補助單位應配合修整體驗內容。

(三)公開階段:

   修整完成後之體驗內容,由本部及生美館審核通過,上傳教育部「藝拍即合」網站平臺,進行後續學校媒合。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及生美館受理案件後,召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並做成審查會議紀錄,報送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二)審查標準:計畫主題及內容之特殊性、完整性及可行性,與學校課程結合之適切性、預算編列之合理性、過去曾參與本計畫情形等綜合考量。

(三)評審結果將於本部核定獲補助名單後,由受理單位函知各申請單位,並於本部及生美館網站公告評審結果及評審名單。

九、撥款方式:

(一)獲補助計畫可規劃單一年度或跨年計畫,依計畫執行期程,採一次撥款或分期撥款:

1、一次撥款:獲補助計畫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執行完畢者,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獲補助單位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收據、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等,函送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撥款。

2、分期撥款:獲補助計畫跨年度執行者,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共分二期:

(1)第一期款:獲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第一期款收據、支用單據、期中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等,函送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撥款。

(2)第二期款:獲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送第二期款收據、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等,至遲應於核定補助隔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撥款。

(二)獲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三)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獲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四)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列入收支結報。

十、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中,獲補助單位應配合計畫受理單位、本部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案件受理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後送本部核准。計畫於執行過程中需調整經費項目及額度,且調幅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案件受理單位審查後送本部核准;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三)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獲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五)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成果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執行本計畫修整後教案,獲補助單位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並應依本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相關規定,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及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六)為擴大宣導,相關計畫之記者會或文宣資料,應加強宣導本計畫之策辦主旨,且於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八)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經費辦理藝文採購,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本部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做成書面行政處分,命依限繳還,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獲補助單位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如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一、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須擔保具備申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或可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之授權,倘因此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由獲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並賠償損害。

 (二)為配合文化體驗教育之推廣,本部得要求獲補助單位配合研擬修整完成之體驗課程內容相關簡介,並上傳教育部「藝拍即合」網站進行露出及課程媒合。上傳資料除依第十一點第(五)款授權之修整後教案外,另包含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獲補助單位應負責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償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以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利用,並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三)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單位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申請並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獲補助之自然人或行號、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行號、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二、本部為推動符合政策目標、體驗內容及推動模式具示範性、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補助經費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一款限制。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由本部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