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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1: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研習教室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一零三、一零九、二零二、二零三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一千九百
    元。
二、一零四、二零五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不使用冷氣時每場減收新臺幣三百元,使用時段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