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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竹美行字第1123000639 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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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申請單位向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