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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5: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輔導藝文產業創新育成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產學資源,鼓勵
    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協助藝文工
    作者發展藝文產業,提供藝文產業業者諮詢輔導,以促進產業朝事業
    化經營模式發展,達到扶植藝文推廣行銷與活絡資源運用之成效,特
    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文產業,係指本會所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包括視
    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
    其他經本會認定與文化藝術有關之產業。
    本要點所稱育成中心,係指核心發展架構由學術界、文化界、產業界
    共同組成「創新事業」、「創新商業模式」之開發團隊,並辦理協助
    藝文工作者、藝文產業業者開發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藝文
    產業轉型,提供相關業者空間、設備、技術、資訊、商務及行政支援
    、法規諮詢等輔導服務之單位或事業。


三、補助對象需符合之資格:
(一)基本資格:國內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或由具備上列資格者組成之聯合團隊。
      聯合團隊應清楚註明各合作廠商之負責執掌與投入人力等事項。
(二)育成中心規模與能力:
      1.可提供五十坪以上之育成空間,含五間以上之工作室及其相關設
        施等,供藝文產業業者進駐及運用。
      2.可提供三十坪以上公用空間,供會議、教育訓練、展示、排練、
        交流等使用。
      3.擅長藝文產業資源整合、協調、服務、管理、輔導等相關工作至
        少一項以上之能力。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綜合資料表(如附件一):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名稱、計畫
      經費、工作進度表、計畫主持人、聯絡人、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
      。其中計劃主持人應敘明主持育成中心之相關經歷。
(二)營運計畫書內容:
      1.計畫期程:本要點係依據「本會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計畫-
        強化產業環境發展計畫」之子計畫「輔導成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
        中心」所訂定,計畫期程四年(九十七至一百年),申請補助之
        提案單位需研擬二年計畫。
      2.計畫目標: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欲達成之目標(請分別具體敘
        述)
      3.計畫實施策略及方式: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實施策略及方法
        。
      4.育成中心組織:
     (1)現有軟、硬體設施及使用現況、服務內容、支援能力。
     (2)業務計畫、經費計畫、培育計畫及其他營運相關資料。
      5.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依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分別敘明):
     (1)預定參與計畫有關人員之配置狀況:參與計畫執行者為機構內
          部人員或外聘人員、執行者之學經歷、投入工作之時(天)數
          。
     (2)外聘(僱)人員需先取得其同意執行計畫之證明文件影本(簽
          約時得查證正本)。
      6.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對於計畫執行中及執行後可能遭遇之
        困難,欲擬解決方式或構想。
      7.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8.其他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過去策劃執行創意文
        化產業或策劃執行宣傳行銷工作時機證明或資料,如活動名稱、
        時間、內容、照片等)。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計畫申請(九十七年受
      理期間為五月十五日起至六月十九日止),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三
      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受理計畫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為
      截止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截止期限前檢具計畫綜合資料表一份及計
      畫書十五份,以掛號寄達(不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會第一處
      第二科(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四樓),封面並請註明申請項
      目。投遞方式、時程請自行評估,逾期不受理。
(二)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
      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經費預算:
(一)本會原則每年補助二至三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各年度每一育
      成中心補助金額至多新台幣四百萬元整為限(經費參考表如附件二
      )。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
(二)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
      備等資本門費用,如經發現本會不予支付該筆經費。


七、評選規則:
(一)本會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
      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
      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二)評選項目及比重:
      1.計畫可行性及人力規劃(含計畫主持人育成中心經歷)(百分之
        三十五)。
      2.藝文產業輔導及推動實績(百分之二十)。
      3.支援服務及場地設備之完善性(百分之二十)。
      4.經費合理性及是否投入配合款(百分之十五)。
      5.所在區位之適宜性(百分之十)。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
      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
      停止補助。


八、經本會補助設立之育成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第二點第三項各事項支援及諮詢輔導,並至少引入六家藝文產
      業。
(二)訂定藝文產業入駐與離場之審查標準及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
      範。
(三)協助藝文產業工作者及相關業者撰擬各項投融資及補助專案之計畫
      書。
(四)協助本會推動行政院國發基金「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
      實施方案」、「補助藝文產業研發生產及行銷推廣」專案、「補助
      縣市政府推動藝文產業發展」專案。
(五)向本會進行期中及期末簡報,並於年度終了時提送業務執行報告及
      經費動支情形報告。


九、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
    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
    補助款。


十、計畫賡續執行、展延及停止補助:
    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執行期間,為自計畫核定日起至當年十一月
    三十日止。當年之計畫執行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年度執行完畢,應於是
    年十二月十日前向本會敘明理由,提出延展計畫,本會將組成審議委
    員會審核之,另審議委員會於當年年底前評核各計畫經營績效,做為
    核定下一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之依據。


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於本會核定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及修正計畫,經審
          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2.第二期款: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送期中報告資料,經審查通
          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3.第三期款: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期末報告資料(及提出九
          十八年度計畫),經審查通過且完成結案後,檢附領據、全案
          原始支出憑證、本會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
          等函送本會,經審核無誤後撥付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二)次年度補助款亦分三期撥付,其撥款期程及比例,於當年度計畫
        結案,且次年度計畫經費俟預算完成審訂程序後核定後,另以公
        文函知。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
        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經費執行
        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本會補助比例解繳國庫,餘依本會經
        費結報注意事項及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辦理。


十二、考評:
  (一)補助之提案單位需研擬二年計畫,若獲審核通過,年終時,將由
        本會組成之審議委員會評核其經營績效,並得隨時派員查核營運
        狀況,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
        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
        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
        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
        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會。
  (五)計畫完成之研究成果中,應加入創新產業模式的成果推廣、技術
        轉移等研發成果之後續育成機制。


十三、智慧財產權之規範: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及
      影音資料等智慧財產權,由本會及創作者/創作單位所有,本會或
      經本會授權單位得無償運用本計畫之執行成果於各項政策推廣、書
      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原創作者/創作單位不對上述各機關行
      使著作人格權。


十四、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