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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輔導藝文產業創新育成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032009464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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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輔導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以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特訂定「文化部輔導藝文產業創新育成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藝文產業,係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其他經本部認定與文化藝術有關之產業。

     本要點所稱育成機構,係指從事藝文產業之創新、研發、育成,協助藝文工作者、藝文產業業者開發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藝文產業轉型,提供相關業者技術、資訊、行銷、財務、經營管理及資源整合等輔導服務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

三、 輔助對象:

     輔助對象:國內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四、 輔助項目:

() 辦理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辦理相關人才培訓課程,充實並提昇藝文產業創作與創新之核心能力。

2、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行銷、管理、轉型、投融資,並建置跨業聯盟資源整合機制。

3、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研發原創商品,媒合業者與企業合作,廣闢市場通路,增加產值。

() 輔導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形成文化創意聚落,透過群聚效益,以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

() 結合各相關單位已成立之創新育成中心,共同推動藝文產業之育成事項。

五、 申請計畫書內容:

() 計畫綜合資料表(如附件):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名稱、計畫經費、工作進度表、計畫主持人、聯絡人、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其中計畫主持人應敘明主持育成機構之相關經歷。

() 營運計畫書內容:

1、 計畫期程:本要點係依據「本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之子計畫「輔導成立文創產業育成中心」所訂定,申請補助之提案單位需研擬二年計畫。

2、 計畫目標: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欲達成之目標(請分別具體敘述)。

3、 計畫實施策略及方式: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實施策略及方法(含遴選進駐者之評估指標及退場機制、跨界合作方法等)。

4、 育成機構組織:

() 優劣勢分析、主軸服務內容、現有軟、硬體設施及使用現況、跨界合作之資源運用能力等。

() 業務計畫、經費計畫、培育計畫及其他營運相關資料。

5、 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依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分別敘明):

() 預定參與計畫有關人員之配置狀況:參與計畫執行者為機構內部人員或外聘人員、執行者之學經歷、投入工作之時(天)數。

() 外聘(僱)人員需先取得其同意執行計畫之證明文件影本(簽約時得查證正本)。

6、 執行效益:依計畫目標分別訂定各工作項目達成之量化及質化關鍵績效指標(KPI)。

7、 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對於計畫執行中及執行後可能遭遇之困難,欲擬解決方式或構想。

8、 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9、 其他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過去策劃執行創意文化產業或策劃執行宣傳行銷工作時機證明或資料,如活動名稱、時間、內容、照片等)。

六、 申請時間及方式:

() 計畫每二年受理申請一次,並於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計畫之申請(一○一年受理期間為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四月二十日止),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綜合資料表一份及計畫書十份,以掛號郵寄(不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項目。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經費預算:

() 每一育成機構補助金額至多新臺幣四百萬元整為限。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 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如經發現本部不予支付該筆經費。

() 本部鼓勵育成機構輔導之業者至國外參與各項展覽,其相關經費由本部補助款中支應,惟有關國外差旅費部分請由自籌款中編列。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八、 評選規則:

() 本部依據第三、四點規定先進行申請計畫之資格審查,其符合者再送由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之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 評選項目及比重:

1、 計畫可行性、具體執行方式、輔導策略(含明確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人力規劃(含育成機制、組織、計畫主持人育成經歷)(百分之三十)。

2、 育成與輔導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能力(百分之二十)。

3、 結合文化創意聚落,輔導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之能力(百分之二十)。

4、 輔導藝文產業之推動實績、可供產官學研跨界整合之資源(百分之十五)。

5、 經費合理性及投入配合款比例(百分之十五)。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 經本部補助之育成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 提供第四點各事項支援及諮詢輔導,並至少輔導十家藝文產業。

() 訂定藝文產業業者輔導之審查標準及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

() 協助藝文產業工作者及相關業者撰擬各項投融資及補助專案之計畫書

() 向本部進行期中及期末簡報暨訪視,並於年度終了時提送業務執行報告及經費動支情形報告。

() 舉辦成果展,呈現執行成效及相互交流。

() 設置一專業知識、訊息等多元資源之育成網路平台,提供藝文產業業者於技術、創意、行銷等領域之交流。

十、 各申請計畫如為整合型之計畫,且計畫內容之部分經費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於計畫中註明各機關之補助經費運用比例及相對配合款;並將本部之補助款用於其他未獲得補助之經費項目,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經費項目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一、 計畫賡續執行、展延及停止補助:

       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執行期間,為自計畫核定日起至當年十二月十日止。審議委員會於當年年底前評核各計畫經營績效,做為核定下一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之依據。

十二、 撥款及核銷:

()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於本部核定,並完成合約簽定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及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各乙份,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2、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提具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並以簡報方式說明執行進度,經審查通過後,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及第二期款領據辦理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3、 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提具期末報告書(含電子檔),經本部召開期末審查會議暨現地訪視通過後,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第三期款領據、全案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期末報告書(含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及全案電子檔等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 次年度補助款亦分三期撥付,其撥款期程、比例及計畫經費俟預算完成審訂程序核定後,另以公文函知。

()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本部補助比例解繳國庫,餘依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辦理。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考評:

() 補助之提案單位需研擬二年計畫,若獲審核通過,年終時,將由本部組成之審議委員會評核其經營績效,並得隨時派員查核營運狀況,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

() 計畫完成之研究成果中,應加入創新產業模式的成果推廣、技術轉移等研發成果之後續育成機制。

十四、 智慧財產權之規範: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及影音資料等智慧財產權,由本部及創作者/創作單位所有,本部或經本部授權單位得無償運用本計畫之執行成果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原創作者/創作單位不對上述各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五、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六、 本部基於政策考量,得優先補助或扶值偏遠或離島地區之育成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