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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博碩士論文研究獎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一、宗旨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各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進行鐵道相關領域之研究,特設置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

(一)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博、碩士班研究生,其學位論文題目以鐵道研究有關之人文、社會、運輸、技術、藝術及文化等領域為主題者,均得申請。

(二)本獎助對象分為兩類:

1、博、碩士生論文撰寫:國內大學博士班或碩士班之研究生,已通過學科考試或論文大綱口試,論文題目已定者,得申請獎助。

2、博、碩士學位論文:申請之博、碩士論文以申請期限截止日前三年內完成(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之作品為限,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複申請(曾受前項論文撰寫獎助者不在此限)。

三、獎助名額及方式:

(一)博、碩士生論文撰寫:

1、博士生以獎助一至五名為原則,獎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

2、碩士生以獎助一至五名為原則,獎助金額新臺幣三萬元。

(二)博士學位論文:以獎助優等及佳作各一至五名為原則,獎助優等新臺幣十萬元,獎助佳作新臺幣五萬元。

(三)碩士學位論文:以獎助優等及佳作各一至十名為原則,獎助優等新臺幣五萬元,獎助佳作新臺幣三萬元。

(四)致贈獎助得獎者及其指導教授獎狀各乙紙。

(五)實際獎助名額依評審結果得增額或從缺。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一百十年依公告時間為準;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本案採於實體申請方式辦理,於截止收件日(郵戳為憑)前郵寄至本處,所有申請表件,本處不予退還。

(三)申請博、碩士生論文撰寫獎助者需提出下列資料一式:

1、申請書。

2、已通過系所核定之研究計畫。

3、相關著作二份(無則免附)。

4、履歷表。

5、所屬學系教授或指導教授推薦函一封。

6、在學證明。

(四)申請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者需提出下列資料一式:

1、申請書。

2、經學校審核口試通過之博碩士論文三冊及光碟數位檔(PDF檔)。

(五)本處將就上述資料進行審查或交付審查,審查結果另函通知。

五、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本處就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評審會議:由本處邀請主題相關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三)同一著作如已獲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之獎補助,基於避免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本處不再重複核予獎勵金。如有其他疑義事項,由審查小組決定之。

(四)審查重點:

1、評量申請者著作所引用資料及研究方法。

2、評估該論文之學術價值及其對鐵道研究的參考利用價值。

3、審核結果: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以書面通知獲獎者並上網公告。

六、權利及義務:

(一)獲獎助者須保證其著作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如學位事後遭撤銷者,本處有權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所有已撥付之獎助金。

(二)獲得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之論文,若之後正式出版,應於首頁註明:「本著作榮獲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博碩士論文研究獎助,特此致謝。」字樣。

(三)受獎助之論文著作財產權歸原著者所有,得獎者應簽訂同意書,無償授與本處得不限地域、時間、方式,公開陳列、展示、傳輸、重製其論文著作全部內容之權利,並不對本處及本處所同意利用著作之人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四)獲得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之論文應於完成後,依籌備處要求提供參考文獻內相關研究資源予本處參考。

(五)獎助金領取方式:

1、博、碩士生論文撰寫得獎者:應於公文通知指定期限內,另檢送領據及相關文件至本處。且碩士生應於發文日期二年內、博士生應於發文日期三年內,檢送學位證書影本、授權書、論文著作三冊及光碟數位檔(PDF檔,各章節分檔且不加任何浮水印)乙份供本處典藏與利用。如有特殊狀況,獲獎者應於時限屆滿前六十日,向本處申請延期一年,以一次為限。如未履行上述,本處將廢止其獎助資格,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且其不得再參加本要點之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項目。

2、博、碩士學位論文得獎者:應於公文通知指定期限內(以發文日期為憑),檢送學位證書影本、授權書、論文著作三冊及光碟數位檔(PDF檔,各章節分檔且不加任何浮水印)乙份供本處典藏與利用。

(六)經本處評審獲得優等之博、碩士學位論文得獎者,並應切結不以同一論文再領取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之獎(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本處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八)如未履行前項,本處有權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所有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經核定得獎之學位論文著作,本處得公開表揚、安排論文發表或評選優秀作品並取得得獎者之專屬授權同意書後予以出版。得獎者得取得該論文著作之出版品十冊以為保存。

八、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處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