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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博碩士論文研究獎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鐵博籌研字第112300041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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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各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進行鐵道相關領域之研究,特設置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

(一)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博、碩士班研究生,其學位論文題目以鐵道研究有關之人文、社會、運輸、技術、藝術及文化等領域為主題者,均得申請。

(二)本獎助對象分為兩類:

1、博、碩士生論文撰寫:國內大學博士班或碩士班之研究生,已通過學科考試或論文大綱口試,論文題目已定者,得申請獎助。

2、博、碩士學位論文:申請之博、碩士論文以申請期限截止日前三年內完成(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之作品為限,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複申請(曾受前項論文撰寫獎助者不在此限)。

三、獎助名額及方式:

(一)博、碩士生論文撰寫:

1、博士生以獎助一至五名為原則,獎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

2、碩士生以獎助一至五名為原則,獎助金額新臺幣三萬元。

(二)博士學位論文:以獎助優等及佳作各一至五名為原則,獎助優等新臺幣十萬元,獎助佳作新臺幣五萬元。

(三)碩士學位論文:以獎助優等及佳作各一至十名為原則,獎助優等新臺幣五萬元,獎助佳作新臺幣三萬元。

(四)致贈獎助得獎者及其指導教授獎狀各乙紙。

(五)實際獎助名額依評審結果得增額或從缺。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原則於每年六月初受理申請,實際受理時間由本處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

1、申請者應於本處公告辦理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將申請表正本連同本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申請資料,於截止收件日(郵戳為憑)前郵寄至本處,逾期未送者,視為放棄申請。

2、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前完成線上申請,逾時不予受理。所有申請表件,本處不予退還。

(三)申請博、碩士生論文撰寫獎助者需提出下列資料一式:

1、申請表(請於線上系統填寫,下載列印後用印寄出)。

2、已通過系所核定之研究計畫。

3、相關著作二份(無則免附)。

4、履歷表。

5、所屬學系教授或指導教授推薦函一封。

6、在學證明。

(四)申請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者需提出下列資料一式:

1、申請表(請於線上系統填寫,下載列印後用印寄出)。

2、經學校審核口試通過之博碩士論文三冊及光碟數位檔(PDF檔)。

3、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

(五)本處將就上述資料進行審查或交付審查,審查結果另函通知。

五、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本處就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評審會議:由本處邀請主題相關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三)同一著作如已獲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之獎補助,基於避免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本處不再重複核予獎勵金。如有其他疑義事項,由審查小組決定之。

(四)審查重點:

1、評量申請者著作所引用資料及研究方法。

2、評估該論文之學術價值及其對鐵道研究的參考利用價值。

3、審核結果: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以書面通知獲獎者並上網公告。

六、權利及義務:

(一)獲獎助者須保證其著作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如學位事後遭撤銷者,本處有權取消獎助,並追繳所有已撥付之獎助金。

(二)獲得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之論文,若之後正式出版,應於首頁註明:「本論文○○○○年曾獲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獎助」等字樣。

(三)受獎助之論文著作財產權歸原著者所有。除有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外,得獎者應簽訂授權書,同意無償授權本處基於推廣鐵道博物館、執行職務等非營利目的,得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公開陳列、展示、傳輸、重製其論文之全部或部分內容。如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本處於利用論文時,得省略得獎者之姓名或名稱。

(四)獲得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之論文應於完成後,依籌備處要求提供參考文獻內相關研究資源予本處參考。

(五)獎助金領取方式:

1、博、碩士生論文撰寫得獎者:應於公文通知指定期限內,另檢送領據及相關文件至本處。且碩士生應於發文日期二年內、博士生應於發文日期三年內,檢送學位證書影本、授權書、論文著作三冊及光碟數位檔(PDF檔,各章節分檔且不加任何浮水印)乙份供本處典藏與利用。如有特殊狀況,獲獎者應於時限屆滿前六十日,向本處申請延期一年,以一次為限。如未履行上述,本處將廢止獎助,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且其不得再參加本要點之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項目。

2、博、碩士學位論文得獎者:應於公文通知指定期限內(以發文日期為憑),檢送學位證書影本、授權書、論文著作三冊及光碟數位檔(PDF檔,各章節分檔且不加任何浮水印)乙份供本處典藏與利用。

(六)經本處評審獲得優等之博、碩士學位論文得獎者,應切結不以同一論文再領取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之獎(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處得撤銷或廢止獎助,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本處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八)如未履行前款,本處有權取消獎助,並追繳所有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經核定得獎之學位論文著作,本處得公開表揚、安排論文發表或評選優秀作品,得獎者得受本處邀請發表其受獎助論文,並同意提供論文摘要或簡報,供舉辦論文發表會或研討會使用。

八、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處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