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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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Eg01.pdf
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依 據:
一、
傳染病防治法
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109年11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5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公告與本公告有牴觸或扞格者,應予以修正或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