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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衛授疾字第1120100109號;金管秘字第11201909911號;輔醫字第1120011257號;交航字第11250020741號;經商字第11204705700號;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161A號;國醫衛勤字第1120044087號;文源字第11220058311號;台內民字第112022173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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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依  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109年11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5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公告與本公告有牴觸或扞格者,應予以修正或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