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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傳統藝術保存與創新,鼓勵多元藝術創作,並有效發揮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其範圍如下:

(一) 宜蘭傳藝園區:蔣渭水演藝廳(劇場、多媒體簡報室)、曲藝館(劇場、203排練室)。

(二) 臺灣戲曲中心:大表演廳、小表演廳、多功能廳、小舞台、國際會議廳、臺音館之視聽室、展示室、工作坊及其他室內外約定空間。

三、場地使用用途:

(一) 以表演藝術為主,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且非宗教或政黨活動。

(二) 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辦理之文化藝術活動。

四、申請資格及作業流程:

(一) 申請資格:場地租用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法定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2、於國內外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社團、公司、基金會或各級學校。

3、公務機關。

4、其他經本中心專案簽奉核准者。

(二) 檔期公告:依本中心各場地之「場地外租作業流程」之公告時間及官網公告時程辦理。

(三) 申請作業:申請單位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各場地「場地外租作業流程」所訂申請流程及各檔期公告申請時間填送使用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辦理申請作業。

五、簽約與收費:

(一) 申請案件將依本中心各園區「申請外租檔期節目甄審作業流程」進行甄審。經本中心甄審通過後,須依各場地之「場地外租作業流程」辦理簽約及繳費等各項工作,如未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或逾期者,本中心得依契約及相關規定逕行處理,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 長期及多檔期使用、本中心業務行銷方案及其他專案活動等,得另以專案契約定之。

(三) 本中心各場地租用費率及保證金等計算基準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使用收費要點」辦理。

六、演出取消與異動:

(一) 經審核通過之演出節目,申請單位如有節目名稱、內容、主要藝術家、場次等重要事項變更者,須依契約及各場地之「場地外租作業流程」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 申請單位因故變更或取消演出時應適時公告處理,如衍生各項糾紛,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三) 如遇臨時或緊急停演狀況,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四) 經核准使用之場地,本中心保留廢止核准使用權。

七、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應注意維護,並接受本中心督導;如有毀損各項設備,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未修復者,由本中心自行招商修復。

(二) 活動結束當日應負責場地之清理,並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時,得由本中心自行僱工清理。

(三) 前二款由本中心自行招商修復或僱工清理之費用將自保證金抵扣,如有不足則另追償之。

(四) 申請單位所有之演出內容、文宣及錄影、錄音、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若因而導致本中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由申請單位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八、安全與責任:

(一) 本中心場館已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保險之相關事項,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 本中心演出活動如有任何明火表演需求,申請單位須遵循政府相關法令,並於活動日前六十日向本中心申請辦理。如未獲通過則不得使用明火。

(三) 本中心場館區域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如欲於本區域內從事活動者,須經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並僅限於許可範圍內施放。

(四) 本中心場館全面禁菸,並依「菸害防制法」執行。

(五) 禁止選舉相關活動,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場地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或其他政治宣傳活動。

(六) 不得進行非經本中心同意之商業販售、零售交易或其他營利、募款行為。

(七) 場地使用不得超過各場域容留人數限制,票劵數量不得超過場地觀眾席座位數。如無票劵,申請單位須有經本中心核可之人數控制方式。如人數超過觀眾席次或容留人數,本中心得管制人員進入,場地申請單位須負一切相關責任。

九、本中心各場地管理須知及費用由本中心另訂之。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解釋之。